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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82.

臨停私人車位是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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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些辦公大樓停車場,會在停車場內公告,禁止非大樓租戶不能臨停,一經發現就直接雙倍罰款等,黃律師的好友小洪就發生類似的倒楣事。

小洪有天去拜訪客戶時,因外圍都找不到可停車的地方,和客戶聯絡後,客戶就請小洪直接停到公司的大樓內,會再請公司的小姐和警衛打聲招呼,於是小洪就先停進客戶的辦公大樓停車場內,本想先找到警衛告知一聲,但和客戶約定時間快到了,便直接先找客戶談正事。

小洪和客戶談完公事後,回到停車場卻發現車子擋風玻璃被敲破,輪胎全都被放氣,而且其中一個輪胎還被拔走,小洪氣壞了想說台北市治安敗壞到這個地步,光天化日之下,竟有這種敗類到處囂張,氣呼呼的要去找大樓警衛處理時,才發現柱子上貼著一份非租戶禁止臨停的公告,公告大致內容是若警衛巡邏時發現非租戶臨停的車子,就會直接輪胎放氣並敲破玻璃,還會拔一個輪胎扣留,除非繳交高額罰款後才會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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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洪嚇壞了,明明是客戶叫自己停進來的,可能是客戶和大樓警衛之間溝通有落差,造成警衛誤會自己是私自停進來的,和客戶反應後,客戶卻說己經和管理處打過招呼了,怎麼還會有這種狀況發生,但管理處又堅持沒有收到訊息,雙方各執一詞 …. 。

小洪無奈之下,便來問問黃律師,就算自己真的是私自停車子,那大樓的警衛有權利輪胎放氣,敲破玻璃以及扣留輪胎嗎?自己到底能跟誰索取賠償呢?

黃律師聽完小洪的愛車慘遭毀容慘事,覺得這個案例滿值得提出討論的,就讓黃律師帶著大家來好好思考一下吧!

一、 小洪客戶大樓停車場公告「發現非租戶臨停的車子就會直接輪胎放氣,敲破玻
   璃並扣留輪胎,除非繳交高額罰款後才會歸還。這種行為是合法的嗎?
  1. 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3. 本案情形,該大樓警衛的行為,縱係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是住戶規約有所約定,惟其所為似乎有過度行使權利之虞,已使小洪的意思決定自由及行動自由遭受妨害,而有觸犯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及同法第 304 條強制罪的可能。
 
二、 小洪汽車臨時暫停在客戶公司大樓停車場內,卻因為客戶和大樓管理處的溝通
   有問題,造成小洪的車子遭到嚴重的損毀,小洪可以跟大樓或客戶索賠嗎 ?

本案情形,應屬該大樓濫用其權利,小洪應可向大樓管委會主張應負擔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若是小洪沒有經客戶或大樓管理處同意就私自停車,是否有法律問題?大樓管
  理處可以對小洪進行索賠嗎?

若小洪違規私自停車,造成大樓交通或安全上之妨礙進而發生損害,大樓管委會亦可向小洪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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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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