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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恩實在太吃驚了,所謂的年終獎金不就是去年獎勵員工的辛苦所發放的獎金嗎?就算自己是今年年初就離職,公司怎麼能要求員工退回去年度的獎金呢?這根本就是否定員工一整年的努力不是嗎?便來問問黃律師該如何是好? 黃律師聽完小恩的故事,覺得這個案例滿值得提出討論的,就讓黃律師帶著大家來好好思考一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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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小恩年後離職公司要求退回年終獎金才可以離職,若是小恩堅持不退回,是 否有法律問題? |
- 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規定:「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
-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二、獎金:指年終獎金……。」
- 依上開規定可知,年終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給與,且資方給予年終獎金並非強制規定,若資方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確定沒有盈餘時,勞工便沒有權利請求雇主依契約發給年終獎金。
- 但是,若小恩與公司間的勞動契約就離職部分並未規定在退回年終獎金才可以離職,除非小恩有溢領年終獎金的情形,否則若小恩堅持不退回年終獎金,並不會產生違反法令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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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小恩公司說年終獎金本來就沒有規定一定要發放,難道公司真的可以不給年 終獎金嗎?但是小恩在面試時,公司承諾的福利裡面本來就有年終獎金這一 項,公司出爾反爾,難道沒有法律問題嗎? |
- 依前開說明,年終獎金屬於非經常性給與,又因資方發給年終獎金並非強制規定,若資方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確認沒有盈餘時,勞工此時無權請求資方依契約發給年終獎金,這是年終獎金與薪資間的最主要差異。
- 不過,若勞資雙方間的勞動契約約定,雇主每年定須發給員工 13 或 14 個月工資,並附記該 1 或 2 個月屬於年終獎金,此時勞工便有權依約請求雇主給付年終獎金。
- 綜上所述,如果資方以當年度沒有盈餘,資方確有權利拒發年終獎金,且此一情形並未牴觸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但是資方實際上若確有盈餘,那麼依勞動基準法第 29 條規定,資方仍有發給年終獎金予員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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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