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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89.

撞狗落跑也是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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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珍每天搭捷運通勤上班,因為附近的捷運站是大站,所以周邊也有很多公車站牌;但因為公車行經途中必須先經過兩段紅綠燈外加再左轉,才會到達公車站牌。

而且第一段紅綠燈跟第二段紅綠燈距離非常短,約只可停4台汽車或是一台汽車加一台公車這樣的長度而已。

因為很多公車司機覺得連等二個紅綠燈非常浪費時間,於是就會常在這個路口看到第一段紅綠燈時,明明就是已經轉換成黃燈了,但公車司機還是會踩滿油門往前衝。 但這時第一段紅綠燈跟第二段紅綠燈之間早就已經停滿汽車,所以根本沒有公車可停的位置,所以惡劣的公車司機就會直接停在行人通行的斑馬線上,導致綠燈行人可通行時,卻因為公車搶道橫停在斑馬線上,造成行人要過馬路都要繞過公車走到馬路上,和正在通行的汽機車搶道,於是整個險象環生,行人要小心來往的汽車,汽車也要小心不要衝撞到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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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珍每天上班搞的像叢林歷險記,在車鏠中求生存,幾次還差點被往來的車擦撞到,便來請教黃律師,公車司機如此這般佔用斑馬線的行為,難道沒有什麼法律問題嗎?

黃律師聽完阿珍上班驚魂記後,覺得阿珍也太可憐了吧。這個案例還滿值得討論的,就讓黃律師帶著大家幫阿珍想想辦法吧!

一、公車司機在明知道一定停不進去第一段跟第二段紅綠燈之間的馬路,但卻
  為了要搶時間在變紅燈前開過去將公車整個橫擋在馬路上,造成行人無法
  通行,是否有法律問題呢?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一、在……行人穿越道……臨時停車。」
  2.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行人穿越道……,不得臨時停車。」
  3. 公車司機搶道橫停在斑馬線上,已經違反前開規定,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路主管機關得針對公車司機處以罰鍰
若是公車司機擋道,造成交通意外,是否有賠償和法律問題?
  1. 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2. 民法第192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4. 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5.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6. 按生命、身體、財產等遭受不法侵害時,應視實際所受損害,依前揭民法規定行使殯葬費請求權、扶養費請求權、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請求權、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及精神慰撫金等。

若是公車司機擋道,造成交通意外,公車業者應視被害人實際受損害程度,依前揭規定,與肇事司機連帶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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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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