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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97.

APP交友軟體,成為犯罪溫床怎麼辦?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黃律師的好友小真最近在家看電視時,看到一個交友聊天通訊 APP 軟體在電視上強力廣告,並邀請了許多當紅的偶像明星代言的這個 APP 軟體,廣告宣傳中說這支 APP 有很多有趣的小功能,小真越看越心動,便想跟自己的好友聯絡聊天使用,便下載這個軟體來玩玩看。

這個交友軟體有一個「搖一搖」功能,利用這個功能,可以找出同時也在「搖」的人,小真很好奇這個功能就試著搖搖看,立刻系統就搜尋到一堆正好也在「搖」的人,同時也顯示出這些名單上使用者和自己所在地距離多遠。

接著就開始有陸續有一些陌生男子要求加小真好友,小真想說和對方聊聊也無仿,沒想到才和對方閒聊了幾句,對方就開始講一些淫穢不堪帶有性暗示的話,想要把小真外帶去旅館做更深入的身體構造探討。

這番露骨的邀約簡直讓小真嚇壞了,想說這世風日下,道德淪亡,心靈都還來不及探討,立刻就直接進階探討彼此的身體,也太誇張了吧!想也不想便立刻刪除了這個軟體,並且上網去搜尋這軟體的相關報導,才發現這 APP 軟體已經被想要一夜情的人濫情,並且有了約炮軟體的不雅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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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小真事後越想越毛,因為小真是在自己的家裡玩這套APP軟體,所以當初對方在搖到小真時,也有看到小真和自己的距離位置和小真的照片,若是對方不安好心,自己的住家人身安全豈不是很沒有保障嗎? 便來問問黃律師,若因為這套交友軟體的連線,有些女孩們發生了意外,這家APP廠商難道沒有法律責任嗎?

黃律師聽完小真的交友歷險記,除了為她捏一把冷汗外,也覺得這個案例很值得探討,就讓黃律師帶大家來探入討論一下吧。

一、是和小真交談的陌生男子真的對小真做了侵害人身安全的事,這家APP廠商是否有連帶的法律責任呢?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 第 1 項 )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 第 2 項 )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第 3 項 ) 」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3. 由以上規定可知:
    1. APP 軟體廠商所設計之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應確保該商品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2. 若本案例商品具有危害消費者人身安全可能,以致生損害於消費者,該 APP 軟體廠商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3. 該 APP 軟體廠商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二、 若是這個APP軟體的交友模式已經完全變質,是否藉由法律途徑約束這家廠商限時改善,或要求下架呢?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認為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者,應即進行調查。於調查完成後,得公開其經過及結果。」
  2. 消費者保護法第 36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對於企業經營者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經第三十三條之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燬,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3. 由以上規定可知:
    若是這個 APP 軟體的交友模式已經完全變質,經直轄市或縣 ( 市 ) 政府調查,認為確有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或確有損害之虞者,應命該 APP 軟體廠商其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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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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