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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便來問問黃律師,這些行乞的人假裝自己身體不方便,在路邊行乞騙取路人的愛心施捨,難道沒有法律責任嗎?而且有時這些行乞的人在大馬路旁,也會阻礙到交通的行進,但因為他們表現出身體不方便的樣子,眾人也不好意思趕走他們,是否能採取一些方法請他們離開呢? 黃律師聽完小美的敘述,也覺得這個案例滿值得討論的,就讓黃律師帶著大家一起來幫小美解答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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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市的乞丐假裝身體有殘缺,向往來的路人行乞,是否有法律問題呢? |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 夜市屬公共場所,依前開規定應不得行乞,若經勸阻不聽者,警察機關得依前開規定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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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這些乞丐若是影嚮到交通的行進問題,甚至因為他們阻礙交通,造成車 禍車件,有那些法律責任呢? |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 這些乞丐若是影嚮到交通的行進問題,可依前開規定處以罰鍰。若因而造成車禍事件,則其可能構成刑法上傷害罪嫌,並應負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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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這些乞丐因為在路邊行乞,有礙市容的話,有那些問題呢 |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1 款、第 3 款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7 款、第 11 款及同法第 50 條第 3 款分別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七、隨地便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 乞丐因為在路邊行乞有礙市容,可能有觸犯上開規定的問題,若經主管機關認定確有違法行為,則可依上開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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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