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嚇壞的菁菁便來問問黃律師,公司的這項人事命令是合法的嗎?公司真的可以這樣任意扣薪嗎? 黃律師聽完菁菁的敘述,也覺得這個案例滿值得討論的,就讓黃律師帶著大家一起來幫菁菁解答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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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菁菁的公司頒布人事命令不准在過年期間休假是合法的嗎? |
- 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同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如左: …… 二、春節 ( 農曆正月初一 至初三 ) 。 …… 七、農曆除夕。 …… 。」
- 勞動基準法第 39 條規定:「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 依上開規定, 菁菁的公司若要求員工於過年期間上班,須 徵得員工的同意後,方可要求同意員工於過年期間出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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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菁菁的公司可以任意改變薪資的扣法嗎?(EX.請一天就扣二天薪資)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76 年 9 月 30 日 ( 76 )台勞動字第 3119 號函釋:「事業單位於勞工事假期間除不給工資外另扣一日工資、係違反勞工請假規則及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得依該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處以罰鍰。」
- 依上開函釋, 菁菁的公司若 任意改變薪資的扣法,採請一天休假就扣二天薪資方式,此將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得依該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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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菁菁若是在過年期間去上班的話,薪資的算法和平日相同嗎? |
依據勞基法第 37 條、第 39 條規定,除夕到大年初三為法定休假日,員工享有有薪休假,如果在這段期間上班,工資應加倍發給,或者在勞工同意之下,改為採取補休的方式來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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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