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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03.

網路上亂說人長短,小心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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勇哥可說是「駙馬爺人魚線效應」的間接受害者!想當年,他剛從海軍陸戰隊退伍時,勇哥的小腹不只是人魚線清晰可見,六塊結實分明的腹肌,更是去夜店或海邊時吸引少女追隨的最佳利器。也因身懷這兩大兇器,文青妹才會義無反顧地投入勇哥的懷抱。

但是,兩三年過去,勇哥的人魚線已經隨著飲食無度及缺乏運動而溺斃於凸出的小腹油海中,六塊肌也變成了肯德基六塊雞。猛男瞬間讓人茫然,文青妹實在無法接受,從一開始的好言勸說,到後來尖酸刻薄的調侃,文青妹真的好想喚回勇哥失落的人魚線。

前兩天,勇哥又從公司附近的熱炒100吃得酒足飯飽回到住處,進門看到文青妹,勇哥滿足地拍拍大肚腩外,還不忘送上兩記大酒嗝,文青妹至此宣告心死、號啕大哭!當晚,文青妹在自己的臉書PO上:「勇哥!知恥近乎勇!!肉品過期變質,請勿展示,以免妨礙市容觀瞻。」

隔天勇哥進到辦公室,看到一群人對他竊笑,死黨強哥看不過去,把勇哥拉到電腦前讓他看看文青妹的臉書網頁,勇哥一看當場臉紅崩潰,於是班也不上,直接殺到黃律師的辦公室,要黃律師幫他討個公道,不然以後他還能在社會上走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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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聽完勇哥悲憤的陳述後,第一個直覺反應是,文青妹的行為似乎不是誹謗,而是洩露了勇哥的營業秘密。不過這種想法太KUSO了,千萬不能讓勇哥知道…。換個角度想,這種事情下次很有能就發生在自己身上,到底文青妹的行為有沒有觸法的問題,就讓黃律師帶大家來深入討論一下吧。

黃律師聽完勇哥悲壯的陳述後,覺得這種事情下次可能也很有機會發生在自己身上,這個故事是很有些探討的空間,就讓黃律師帶大家來深入討論一下吧。

一、 文青妹的行為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的誹謗罪?
  1. 刑法誹謗罪是以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作為成立要件,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事情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當就被指述人的個人條件以及指摘或傳述內容,以一般人的社會通念為客觀之判斷,如果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的具體事實,足以使被指述人受到社會一般人負面評價判斷,則可認為足以損害被指述人之名譽;再者,散布的文字如果依其遣詞用字、運句語法整體以觀,或依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如足以使人產生懷疑或足以毀損或貶抑人之人格聲譽,便屬於刑法第310條第2項所處罰的誹謗行為。
  2. 文青妹的PO文內容,客觀上應該足以使一般人對該文所影射之人(勇哥)的人格產生負面評價之結果,所以文青妹的行為,應該已經構成刑法的誹謗罪。

二、勇哥可否向文青妹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文青妹所PO「知恥近乎勇!肉品過期變質,請勿展示,以免妨礙市容觀瞻。」的內容,涉及個人主觀評價,在通俗用法上本即有辱罵他人之意,非僅尖酸刻薄而且屬於輕蔑他人、使人難堪的用詞,而勇哥亦因此感覺名譽及人格評價受損,深覺痛苦,文青妹的用詞,顯有貶抑勇哥的意思,其已屬具有針對個人人身攻擊之言論,而非單純就具體事實所為評論甚明,這樣應該已經逾越一般人可以接受的言論自由範疇,所以勇哥應該可以依據民法第第195條第1項規定向文青妹要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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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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