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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富家惡少具俊表與貧民少女金絲草的坎坷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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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0.

富家惡少具俊表與貧民少女金絲草的坎坷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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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視正在熱播的韓版「流星花園」,在台灣女性間造成一股旋風,黃律師身邊的女性友人更是個個為之瘋狂,尤其劇中的男女主角具俊表和金絲草 ,在台灣的知名度更是節節高升。

男主角具俊表的母親,為了不讓自己的兒子和平民金絲草在一起,所使出的手段,更是讓影迷們恨得牙癢癢。

其中一段經典劇情為:具俊表的母親為了阻止出身平民的金絲草和兒子具俊表在一起 ( 皆未滿 20 歲 ),竟私下找上金絲草的母親,提供了一筆天文數字的支票,並要求金絲草的母親簽下契約書,言明兩人不得在一起,金絲草的母親在債務的壓力下,收了錢並簽下契約書。

最後雙方母親私下交易的事,偶然被金絲草得知,金絲草為了維護自己驕傲的自尊心,不顧母親的勸阻,硬是將錢退還給具俊表的母親,甚至表示自己還是願意履行契約內容,要具俊表的母親放一百二十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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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最後的結局,當然還是不免俗的:具俊表和金絲草兩人在幾經磨難之後,終於有情人終成眷屬,不過在上段劇情中,有幾點滿有趣的爭議點,就讓我們來討論一下吧。

 
1. 金絲草的母親,擅自為金絲草簽下不得交往的契約書,有觸犯法律問題嗎?
  1. 民法第 17 條規定:「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2. 民法第 72 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3. 金絲草的母親,擅自為金絲草簽下不得交往的契約書,限制金絲草與具俊表的交往自由,顯然已背於公序良俗,並已牴觸上述民法規定,本件契約應屬無效。
2. 金絲草的母親,有權利為金絲草決定事情或簽訂任何的契約嗎?
  這跟金絲草是未成年子女或是已成年子女,有無絕對關係?
  1. 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2. 民法第1086條第1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3. 民法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4. 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5. 由於金絲草是未成年人,所以她的母親身為法定代理人,有權利為她決定事情或簽訂契約,但是法定代理人的親權不得濫用,否則將會被宣告停止。
  6. 如果金絲草是已成年子女,那麼她已經可以獨立行使其權利義務,這時如果她的母親未經金絲草同意就幫她決定事情或簽訂契約,便會產生無權代理的問題。
3. 如果真的有簽定契約,並收下了鉅款,但是金絲草和具俊表兩人,最後還是在一
 起了,這樣金絲草有觸犯法律問題嗎?
  1. 金絲草的母親,擅自為金絲草簽下不得交往的契約書,並收下鉅款,限制金絲草與具俊表的交往自由,依上述說明,本件契約因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2. 所以金絲草並沒有觸法的問題,後續只需處理因契約無效,所以金絲草的母親必須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具俊表母親該筆款項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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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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