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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52.

沒有結婚,別想離婚?!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阿晨跟老公兩人最近在鬧離婚,阿晨哀怨的對黃律師說,當初熱戀時,覺得老公那些小缺點和生活習慣真是越看越可愛,結婚生活在一起後,卻發現這些小缺點,真是越看越氣越討厭,實在忍無可忍到無法再和對方繼續生活下去,便和老公提出離婚的要求。

阿晨的老公非常的錯愕,覺得兩人只是互動有摩擦,之間的步調可以在協調,而且夫妻相處之道,本來就是互相忍讓求進步嘛!有必要鬧到離婚嗎?

阿晨的老公每天都在塘塞拖延,死活不肯答應阿晨的要求, 忍無可忍的阿晨決定先去詢問律師,離婚的手續該怎麼辦理,之後再回來慢慢的說服老公。

沒想到,詢問律師後才發現,當初兩人結婚時,只有宴客並沒有去辦理結婚登記,現在若要離婚的話,必須先去辦理結婚登記,才能辦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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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晨聽到這個答案腦中一片空白,現在就是卡在老公不肯離婚的膠著狀態,若還要先去辦理結婚登記的話,不就是稱了老公的心意嗎?若要離婚更是難上加難了,便來詢問黃律師有沒有什麼好方法可以幫幫他囉!

黃律師聽完阿晨的抱怨,真是感嘆那句老話,相愛容易相處難呀!不過清官難斷家務事,也難判定夫妻之間誰是誰非囉。像阿晨這種「沒有結婚,別想離婚?! 」的案例早在二十年前就有所聞,就讓黃律師帶大家來討論一下囉。

一、 阿晨和老公當初是選在1999年9月9日這個大吉時結婚的,雖然沒有辦結婚登記
   但有宴客,那兩人的婚姻還是有效的嗎?

阿晨和老公當初結婚時,雖然沒有辦結婚登記但有宴客,那麼兩人的婚姻還是有效的,黃律師簡單說明如下:

  1. 2007年5月23日,立法院將行之多年的「儀式婚」制度,一舉全面改採「登記婚」制度,並經總統明定於公布1年後生效,「登記婚」制度將從2008年5月23日全面開始施行,因為阿晨和老公是在新法修正前以宴客(即「儀式婚」 )方式完成結婚程序,所以在結婚儀式完成的同時,兩人的結婚便屬合法有效。
  2. 詳言之,依修正前民法第982條第1項之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所以,結婚的當事人應行定式之禮儀,使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認識其為結婚者(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551號判例參照),至於,什麼是定式之禮儀?司法實務採取極為寬鬆的標準,只要當事人合意以某項方式為結婚儀式,且符合公開之條件即可。否則,依民法第988條第1款規定,結婚將歸無效。
  3. 至於結婚是否登記,在新法修正前對於結婚的生效與否並無決定性之影響,只具有舉證責任上的效力(舊法第982條第2項參照)。另外,修正前的戶籍法第17條第1項雖然規定,結婚應為結婚之登記,但這個部分只是為了戶政管理的方便,所以是否產生結婚的效力,仍然要以民法的規定為判斷依據。
 
二、若婚姻是有效的,兩人一直未辦結婚登記是否有法律問題呢?

在舊法採儀式婚時期,結婚登記只是戶籍資料的依據,與結婚效力無關。依修正前戶籍法規定,結婚後 30 日內未去辦結婚的戶籍登記,可依該法第 53 條的規定,處以新臺幣 300 元以下的罰鍰,但處罰之後仍然可以辦理結婚登記,對於結婚的效力完全不受影響 。

 
三、兩人若是直接協議離婚,沒有去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之後若各自婚嫁生子會
  不會有法律問題呢?
  1.   阿晨和老公如果想要離婚, 正確的方式應該是 補辦結婚登記後,再辦理離婚登記。
  2. 若 阿晨和老公 未完成上開手續便再行各自嫁娶,因前婚姻尚屬合法有效,這時會發生觸犯刑法第 237 條重婚罪的問題。且後婚姻因屬重婚,依據民法第 985 條、 988 條第 3 款規定亦屬無效。
  3. 且後婚姻所生子女在身份上原則上係推定為 阿晨和前老公所生, 如要其認祖歸宗尚須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
 

[1] 所謂儀式婚是指只要有公開的結婚儀式,並有2個以上在場見聞結婚儀式進行的見證人即可。在結婚儀式完成的同時,結婚就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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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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