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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幸福婚姻的保證=婚前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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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60.

幸福婚姻的保證=婚前協議書?!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小華和老公結婚時雙方有簽婚前協議書,其中一條就是兩人決定不生小孩,雖然公婆對此也頗有微詞,但因兒子的堅持,所以也無法多說什麼,一家人就這樣平靜過了幾年的家庭生活。

最近小華發現老公的行徑詭異,平常電話常找不到人,在家也躲在角落講電話及傳簡訊,晚歸的次數也越來越頻繁,就算是逼問,也是搪塞說公司有應酬,但小華天生女人的第六感,直覺事有蹊蹺,便不動聲色的私下調查,竟讓小華發現老公搞外遇,更令人震驚是老公竟和外遇對像有了一個小孩。

小華和老公攤牌,沒想到老公竟對小華說要將外遇生的小孩納入戶口裡,小華當然沒有辦法接受這種事情。吞不下這口氣的小華,揚言要告死老公和狐狸精,還跑向公婆哭訴,沒想到公婆竟說為了傳宗接代,要小華答應讓小孩入戶口,還跟她抱怨早就對小華不生小孩的事隱忍已久,最後竟逼迫小華和老公離婚,要讓老公外遇對象身份扶正,否則小孩沒媽媽在身邊很可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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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來找黃律師哭訴負心漢老公的可惡,問問黃律師有沒有好方法可以制裁那無情的一家人,黃律師聽完小華的故事,覺得這個案例也非常可議,就帶大家來探討一下吧。

一、小華和老公有訂定婚前協議不生小孩,老公卻外遇生子,是否有法律責任呢?
  1. 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可以針對夫妻冠姓、住所、家務分工、生活費分擔、夫妻財產制、自由處分金、子女從何姓氏以及撫養、家暴甚或外遇之賠償等相關事宜,基於雙方自由意志,簽訂協議書,這就是一般所通稱的婚前協議。
  2. 婚前協議的內容必須在不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前提下,方具法律效力。如果婚前協議的履行將造成夫妻一方的人格權乃至相關第三人的權益受到過度侵害,司法實務上可認該協議違反民法第 72 條公序良俗規定,而否認其效力。
  3. 如果 小華和老公有訂定婚前協議,當中約定日後一方發生外遇時應負有相關之賠償責任,只要該約定內容沒有違反現行法律規定,也沒有牴觸一般社會的公序良俗,那麼小華的老公外遇生子即已違反婚前協議,自然必須負起相關賠償責任。
 
二、若是小華不讓外遇的小孩報戶口,是否有法律問題呢?

小華不讓外遇的小孩報戶口,如果是對該非婚生子女或外遇對象以強制力手段逼迫對方不得提出認領之要求,這會有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及觸犯刑第 304 條強制罪的問題。

 
三、小華的公婆逼迫小華給予精神上的壓力要求小華離婚,是否有法律問題呢?

小華的公婆逼迫小華給予精神上的壓力要求小華離婚,這個部分同樣會有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以及觸犯刑第 304 條強制罪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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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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