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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67.

血緣真的這麼重要?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小英是一個被收養的小孩,雖然養父母疼愛,但家中其他姐妹就是一直無法和小英親近。養父母總是擔心小英會因為自己是養女的身份,會覺得養父母偏心,造成身心發展不建全,總是會特別留心小英的需要求和情緒,但父母這些舉動,看到其他姐妹的眼裡,就特別不是滋味,憑什麼這個外人,就有資格得到爸媽最多的寵愛和關注,姐妹間的衝突就總是在這些瑣事中發生,吵吵鬧鬧的日子過的很快,大家也都長大了,父母也都老了,身體也越來越不好,母親先撒手人寰,傷心過度的父親也緊接著過世了。

父母離世時,留下了一些不動產和現金,眾人在分配遺產時,姐姐和妹妹卻將父母的遺產扣住不分給小英,還對小英放話 : 「你跟我們家根本就沒有血綠關係,憑什麼來分我們家的遺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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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英很難過的對黃律師說,原來這麼多年來,這些姐妹們從來沒有把他當成一家人過,實在讓她非常的心寒,若是她們對他還有一點姐妹情誼,或許自己也不會計較這些遺產,既然她們這麼絕情,她也絕對要爭到底。

便來問問黃律師,自己真的沒有資格爭取遺產嗎?黃律師聽完小英故事,發現有些可以跟大家分享的,就跟著黃律師一起來深入討論吧!

一、小英的養女身份,不能分到父母的遺產嗎?
  1. 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所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間屬於「擬制血親」,養子女亦屬「直系血親卑親屬」。
  2. 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3. 依上開規定可知,小女雖是養女身份,但亦屬「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所以當養父母亡故時,小英當然對於養父母的遺產也有繼承權。
 
二、 若小英有權利得到遺產,小英的姐妹們卻扣住遺產,是否有法律責任?
  1. 民法第1146條第1項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2.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3. 民法第185第1項規定:「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4. 小英的姐妹們扣住遺產,係屬不法侵害小英的繼承權,小英得依上開民法第1146條第1項規定,請求回復其繼承權。如果小英的姐妹們共同侵害小英的繼承權,且不能回復時,小英得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規定,請求她的姐妹們連帶賠償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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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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