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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75.

能力相等職場地位卻不平等?!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小華終於大學畢業,開始丟覆歷找工作,最後到一間貿易公司上班當業務,雖然業務是個風雨無阻、天天往外跑的辛苦工作,對女生來說雖然是個稍感吃力的工作,但小華仗著年輕有衝勁,還擁有滿腔熱血和夢想,覺得這份工作雖然辛苦了些,但也是幹得有滋有味的。

雖然小華公司的女性業務就只有她一個,但小華工作認真,也沒因為自己是女孩就要求男同事幫東幫西的,所以包含小華在內的幾個同期進公司的業務感情都還不錯,平常也會互通客戶情報資訊。直到某次,小華和一個同期男業務在閒聊時,小華這才發現自己的底薪甚至是獎金,都比同期的男同事們低。

小華非常的驚訝,明明是同期進公司,工作內容也相同,有時小華的業績還比男同事們還好,可是為什麼男同事們的平均薪資卻都比自己高,小華無法釋懷跑去找老闆理論和爭取,卻沒想到老闆卻一臉正經的說:「那是因為男生要交女朋友,交女朋友很花錢耶!所以當然男生薪水要比女生高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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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華差點沒昏倒,老闆連這種歪理都講得振振有詞,明明自己的學歷能力甚至連業績都不輸人,憑什麼找這種鳥理由,自己就得接受,便來問問黃律師有什麼辦法可以幫幫自己。

黃律師聽完小華轉述的老闆歪理,雖然心裡偷偷的認同,但也不敢在面有殺氣的小華面前表現出來,但也發現些可以跟大家分享的東西,現在就跟著黃律師一起來深入討論吧!

一、小華老闆給付薪資的標準,明顯是用男女來區隔高低,這是否有法律問題呢?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雇主對受僱者薪資之給付,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其工作或價值相同者,應給付同等薪資。」
  2.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五條所稱差別待遇,指雇主因性別……因素而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
  3. 小華老闆給付薪資的標準,明顯是用男女來區隔高低,這樣算是屬於雇主因性別因素而對受僱者為直接或間接不利之對待,應已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
 
二、續上題,老闆給小華的理由是否有性別歧視之虞?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 老闆給小華的理由應屬因 性別而有差別待遇,應已牴觸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
 
三 、若是小華老闆給薪資的方式是不合法的,那小華能要求公司將之前的薪資差
   額都給付嗎?
  1.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6 條規定:「受僱者……因第七條至第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2.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9 條規定:「前三條情形,受僱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3. 依據上開規定,小華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26 條規定要求公司給付之前的薪資差額,並得依同法第 29 條要求公司給付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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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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