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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人鬼大混戰,到底誰才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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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90.

人鬼大混戰,到底誰才有理?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阿珍和男友阿明去一個知名的遊樂場玩,到了遊樂場後,阿明一心想要體驗遊樂場有名的鬼屋硬拉著阿珍陪著他一起進去,但阿珍個性膽小,平常就不太敢看鬼片、恐怖片等電影,更何況是進鬼屋裡讓人嚇,又不是吃飽沒事幹,但實在禁不起阿明苦苦哀求,只好心不甘情不願一起進去。

進去鬼屋後果然不負阿強的期望,弄得夠駭人夠恐怖,把阿珍跟阿明兩個人嚇得吱吱叫,尤其阿珍簡直是花容失色,只想快速逃離這個鬼地方,一路低頭不停的向前衝刺,這時突然衝出一個工作人員假扮的鬼,因為扮相太過真實把阿珍嚇壞了,沒想到阿珍就突然驚嚇過度昏倒了,阿明看到阿珍昏倒了,也失去理智就對著工作人員假扮的鬼揮拳,結果害工作人員也跌倒撞到頭。

園方趕緊將兩人去送去醫院,阿珍是因為太過緊張,又加上被工作人員假扮的鬼一嚇,才會昏倒,而倒楣的工作人員,因為被阿明打了一拳撞到頭,造成輕微腦震盪。這名工作人員就要求阿明要負擔自己無法工作的損失和醫藥費;而阿明則要求工作人員造成阿珍昏倒也要賠償,工作人員回說:「明明館內就有明示請評估自己的身體狀況才能入館,現在妳女朋友是自己身體狀況有問題,才會昏倒,怎麼可以賴到我們身上!」雙方誰也不願意退一步,現在鬧得不可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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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把自己護花事蹟告訴黃律師,並提到雙方互相要求理賠的問題,便來問問黃律師,該怎麼處理才好?

黃律師聽完阿明和阿珍的故事,覺得他們真是花錢找罪受呀,就讓黃律師帶大家來看看這場人鬼大戰該如何處理吧!

一、工作人員扮的鬼太過恐怖,害阿珍在鬼屋內昏倒,工作人員或遊樂園是否有
   賠償的責任呢?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及第 7 條之 1 第 1 項分別規定:「……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企業經營者主張……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2. 依上開規定,遊樂場經營者必須能夠舉證他們所提供的鬼屋遊樂服務,在技術上及專業水準上並無欠缺,具備合理的安全性,若遊樂場經營者無法就前開事實充分舉證,那麼業者及員工便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阿強在鬼屋內攻擊工作人員,造成工作人員無法工作,是否有賠償的責任呢?
  1. 民法第 150 條及第 193 條第 1 項分別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前項情形,其危險之發生,如行為人有責任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在本案中,阿強的攻擊行為似並不符合民法第 150 條之緊急避難要件,所以阿強仍應依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規定對工作人員負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需要之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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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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