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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98.

好心卻變冤大頭!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小美和毛毛兩人下班後相約至夜市閒晃,發現夜市路邊有行乞的乞丐,趴在地上不停向來往的路人磕頭行乞,當時正好飄著毛毛雨又濕又冷,小美覺得很不忍,便想掏出錢包給錢,在一旁的毛毛看到小美的舉動立即就阻止她,並說這些乞丐的人,全是一群好吃懶做的人,其實過得比大家都還要好,手拿最好的手機,開最好的車,每天晚上來這裡跪,輕輕鬆鬆錢就入袋,平時也是光鮮亮麗的,只有來夜市這裡「上班」的時候才會故意穿的髒髒爛爛的,昧著自己的良心騙大家的善心捐錢給他們。

自己以前也是傻傻的捐錢給他們,直到有一次看到他們「下班」的時候,手腳俐落,完全沒有在夜市行乞時行動不便的樣子,而且還拿出智慧型手機邊走邊講電話,開了一台不錯的好車揚長而去,從此以後就發誓再也不給這些人錢了,大家的善心只是更加養壞他們的胃口,繼續詐騙我們這些腳踏實地賺錢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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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美便來問問黃律師,這些行乞的人假裝自己身體不方便,在路邊行乞騙取路人的愛心施捨,難道沒有法律責任嗎?而且有時這些行乞的人在大馬路旁,也會阻礙到交通的行進,但因為他們表現出身體不方便的樣子,眾人也不好意思趕走他們,是否能採取一些方法請他們離開呢?

黃律師聽完小美的敘述,也覺得這個案例滿值得討論的,就讓黃律師帶著大家一起來幫小美解答吧。

一、夜市的乞丐假裝身體有殘缺,向往來的路人行乞,是否有法律問題呢?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乞討叫化不聽勸阻者。」
  2. 夜市屬公共場所,依前開規定應不得行乞,若經勸阻不聽者,警察機關得依前開規定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 這些乞丐若是影嚮到交通的行進問題,甚至因為他們阻礙交通,造成車
   禍車件,有那些法律責任呢?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
  2. 這些乞丐若是影嚮到交通的行進問題,可依前開規定處以罰鍰。若因而造成車禍事件,則其可能構成刑法上傷害罪嫌,並應負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三、這些乞丐因為在路邊行乞,有礙市容的話,有那些問題呢
  1.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2 條第 1 款、第 3 款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7 款、第 11 款及同法第 50 條第 3 款分別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一、隨地吐痰、檳榔汁、檳榔渣,拋棄紙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廢棄物。二、污染地面、池溏、水溝、牆壁、樑柱、電桿、樹木、道路、橋樑或其他土地定著物。……。七、隨地便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三、為第二十七條各款行為之一。」
  3. 乞丐因為在路邊行乞有礙市容,可能有觸犯上開規定的問題,若經主管機關認定確有違法行為,則可依上開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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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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