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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夫妻本是同林鳥,債務來時能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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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10.

夫妻本是同林鳥,債務來時能單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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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胖和小靜是對結婚剛滿半年的新婚夫妻,大胖為了表現對小靜愛的忠誠,拿出多年壓箱老本,在天龍國買了一間生活機能佳、近捷運、近公園、有電梯的優質小公寓 …

為了買到夢想小房能每天跟小靜過美滿的日子,大胖跟銀行簽了 30 年期的房貸契約,銀行業務員對大胖說,房貸契約生效正式撥款下來後,大胖就是契約的借款人一方,而小靜會成為這個房貸契約的連帶保證人!

大胖當場聽了沒啥感覺,回家之後越想越怪,想到如果之後自己財務發生狀況,付不出房貸,是不是就要小靜來負責償還?小靜的財產是不是也會被銀行查封拍賣呢?

絕對不能讓親愛的老婆陷入這樣悲慘的困境!但銀行業務說的是否正確,大胖完全摸不著頭緒,心裡總是不踏實,透過朋友的介紹來到黃律師的事務所,想把這個疑問好好給他弄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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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聽完大胖的敘述後,當場哈哈大笑,覺得這個銀行業務員真是騙死人不償命,利用當事人欠缺相關專業知識,就胡掰亂謅一番。究竟銀行業務員的說法是哪裡有問題呢?就讓黃律師帶大家來深入討論一下吧。

一、先生去跟銀行貸款,太太就會成為貸款契約的當然連帶保證人?
  1. 民法第1003條第1項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2. 又司法實務上認為,夫妻僅限於日常家務事項,方有上開條文之適用。所謂日常家務係指一般家庭日常處理之事項,至於買賣房屋、簽訂貸款契約,均非日常家務代理。
  3. 在這個個案中,除非小靜有在房貸契約的連帶保證人欄位簽名,表示她願意擔任這件房貸契約的連帶保證人,否則這筆房貸日後大胖是否能依約清償,根本與小靜無關,不會因為小靜是大胖的太太,就會被視為是貸款的當然連帶保證人。
  4. 銀行業務員的說法,基本上是將民法第1003條第1項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的規定,作出了扭曲文義的解釋,互為代理人絕對無法得出互為連帶保證人這樣的結論,而且簽訂房貸契約也不屬於日常家務事項,根本無法適用本條的規定,日後如果是夫妻倆去辦理房貸,切莫再被這種話術恐嚇成功,要仔細的去分辨呀!
二、夫妻彼此間互為日常家務之代理人的權利,在什麼狀況下應該認為已經中止?
    依據現行司法實務見解,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乃因共同生活,隨時得將所代理之家務互為告知;若夫妻感情不睦,已分居兩處,互不通訊息,夫妻彼此間互為日常家務之代理權即應認已中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80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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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如果小靜認為30年期的房貸契約時間太長,應該把期間縮短為20年,才能讓資金做更靈活的運用,而且也可以讓大胖更努力賺錢,所以就以大胖的代理人的名義,與銀行變更原本的房貸期間約定,但是之後大胖卻認為這樣他的還款壓力實在太大,大胖可以主張小靜所簽訂的變更房貸期限的約定對他是不生效力的嗎?
 
    民法第100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小靜和大胖存有夫妻關係,雙方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當屬無疑,因此小靜自然有權利代理大胖進行房貸契約的變更。
    大胖對於小靜的代理行為,應負擔表見代理的授權人責任(表見代理之規定,目的是在保護善意無過失的第三人,倘第三人明知表見代理人為無代理權或可得而知者,其與之行為即出於惡意或有過失,而非源於「信賴保護原則」之正當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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