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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醫人不成反害己,誇大醫療廣告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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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18.

醫人不成反害己,誇大醫療廣告要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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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的小舅媽是「○○堂中醫診所」的負責醫師,今年3月,小舅媽為了招攬生意,特地在網路上刊登了幾則醫療廣告:「包治疑難雜症……所謂疑難雜症是指頑固症、難治症,怪病還有一般醫生都治不好的病,……○○堂中醫診所…諮詢專線0800……台北市○○區○○路○號」、「○○堂中醫診所……躁鬱症專家…,躁鬱症速效療法,只需半個月療程,治好後永遠不用再吃藥……」。

後來,有民眾向衛生局檢舉。衛生局去訪談小舅媽,最後認定小舅媽所刊登的網路廣告,是利用傳播媒體宣傳醫療業務,以招攬患者來醫療為目的,並且屬於不正當方式宣傳,違反了醫療法第86條第7 款規定,所以衛生局依據醫療法第103條及第115條規定,處罰小舅媽5萬元罰鍰。小舅媽收到罰單後,想說自己可以先提個訴願看看,結果訴願被駁回,小舅媽就自己找了幾本行政訴訟撰狀指南,信心滿滿的寫了訴狀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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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舅媽去開庭時,法官針對案情逐一詳細詢問,越問小舅媽心裡越發毛,感覺自己在訴狀上所提出的主張似乎漏洞百出,原本不想來麻煩外甥黃律師的,這下看來還是要請黃律師出馬幫忙看一看。究竟小舅媽是否要有乖乖繳罰款的心裡準備呢?就讓黃律師帶大家來深入討論一下吧。
一、小舅媽主張她只是把醫療廣告刊登在自己的私人網頁,這只是在服務診所患者,並未對外公開網址,所以沒有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的規定,也沒有新患者因為看到她的網頁而前來看病,……,小舅媽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站的住腳嗎?
  1. 醫療法第9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廣告,係指利用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宣傳醫療業務,以達招徠患者醫療為目的之行為。」
  2. 醫療第11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3. 醫療法第86條規定:「醫療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假借他人名義為宣傳。二、利用出售或贈與醫療刊物為宣傳。三、以公開祖傳秘方或公開答問為宣傳。四、摘錄醫學刊物內容為宣傳。五、藉採訪或報導為宣傳。六、與違反前條規定內容之廣告聯合或並排為宣傳。七、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
  4. 醫療法第103 條第1 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八十六條規定或擅自變更核准之廣告內容……。」
  5. 醫療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定之罰鍰,於私立醫療機構,處罰其負責醫師。」
  6. 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 97年12月30日衛署醫字第0970219512號函釋略以:「主旨:為配合『醫療法第85條第1項第6款所稱,經主管機關容許登載或播放之醫療廣告事項』公告事項之發布,有關醫療法第86條第7款『其他不正當方式』規定之適用一案……說明:……三、復為配合上揭公告事項之放寬規定,嗣後醫療廣告依醫療法第85條及上揭公告事項刊登時,如涉及下列情事時,請依同法第86條第1項第7款『以其他不正當方式為宣傳』之規定查處認定:……(二)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六)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之宣傳……。」
  7. 如果綜觀小舅媽在網頁所刊登的整體廣告內容訊息,強調:「專家」、「速效療法」、「專治」、「治好後永遠不用再吃藥」等較誇飾的用語,另外,黃律師也上了小舅媽的網頁看了一下,他發現小舅媽的網頁並不需帳號密碼,所以是不特定人都可以接觸瀏覽。而且網頁上除了有刊登廣告內容詞句外,還有刊登小舅媽診所的名稱、地址、電話以及相關資訊等內容,並且還有小舅媽的醫師簡介個人資料,這樣在客觀上已經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數人可以知悉,應該已經符合醫療法第9條所稱的醫療廣告。而且小舅媽也承認這個網站屬於○○堂中醫診所所有,所以小舅媽的診所,屬於前開醫療廣告的直接受益者,有招攬患者前往診所醫療之意圖是十分明確的。衛生局如果認為這樣的廣告內容,屬於利用傳播媒體宣傳醫療業務,以招攬患者醫療為目的,並以不正當方式為宣傳,進而認定小舅媽違反了醫療法第86條第7款規定,並進而處以罰鍰,這樣看來衛生局的認定並沒有什麼問題。
二、小舅媽另外也主張說,依醫療法第85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該條第1項所定內容範圍的限制,其他醫療院所的網站資料也很多都有逾越醫療法第85條規定的情形,這樣的主張有可能被行政法院採為有利的認定嗎?
  1. 醫療法第85條規定:「(第1項)醫療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醫療機構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醫師之姓名、性別、學歷、經歷及其醫師、專科醫師證書字號。三、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非商業性保險之特約醫院、診所字樣。四、診療科別及診療時間。五、開業、歇業、停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播放事項。……(第3項)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除有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外,不受第一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其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開規定第3項係就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資訊所受廣告內容限制而為規定,使醫療機構在此情形下得較利用其他傳播方法為廣告時所受限制為少,與同法第86條明定醫療廣告之禁止行為,兩者之間並沒有關連,所以縱然符合醫療法第85條第3 項規定,仍不得以同法第86條各款所列方式,進行醫療廣告的宣傳。
  2. 又衛生福利部(原行政院衛生署)96年5月29日作成衛署醫字第960021799 號函釋略以:「……第85條第3項『……不受第1項所定內容範圍之限制』……,醫療機構以網際網路提供之資訊,並未排除第86條第6款以外各款之適用。」意旨。
  3. 綜上所述,衛生局認定小舅媽違反醫療法第86條第7款及同法第103條第2 項規定,因此處以罰鍰,看起來在法律上是站的住腳的。至於別家診所是不是也有類似的違規情形,這是屬於主管要不要去另外查明處分的問題,小舅媽是不能拿這種理由來主張免除自己的違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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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小舅媽如果主張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所以衛生局針對她的網路廣告進行處罰,已經侵犯了她的言論自由,這樣的說法站的住腳嗎?
    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的內容包括主觀意見的表達以及客觀事實的陳述。現今網路資訊發達,衛生局不應該墨守成規,將醫藥資訊當成廣告來看待,網路所提供的資訊,往往是個人的心得或經驗,無須多方設限,否則將阻礙社會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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