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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29.

小心LINE隱身liar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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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手機送修,哥哥可以幫我收個簡訊嗎?」

放閃哥晚上收到極品妹用LINE傳來的求救訊息,說她的手機送修了,要放閃哥提供他的手機和身分證號碼幫忙她收簡訊。

正努力想把極品妹把到手的放閃哥,看到放閃妹LINE過來的訊息,心想機不可失,立馬就想回傳”沒問題”。

罷特!放閃哥腦海中突然想到,前兩天看水果報,好像有報導最近正夯用LINE相關的詐騙手法,其中之一好像就有收到朋友傳來要你提供個資的訊息……。

不過,身為三無青年(無知、無畏、無恥)代表之一的放閃哥,立馬就把理智拋開,想說把妹最重要的就是時機,這麼甜美的肉都已經送到嘴邊了,如果還不趕緊吞進嘴裡,祖先都不會原諒他的。於是三無青年放閃哥迅速回傳他的手機和身分證號碼給極品妹。

兩天後,放閃哥收到手機簡訊,說他申請網上支付上個月的電費700元,放閃哥覺得莫名其妙,因為他家的電費向來是他爹娘負責買單。所以,放閃哥就照著簡訊上所附的網址勾選「否」,表示他沒有申請用網路方式來付電費。結果,不到半小時,放閃哥就接到電信公司的通知,說他買了3筆遊戲點數,總共花了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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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閃哥一整個傻眼,想說妹都還沒把到,白花花的銀子居然就這樣給他放水流,難道這就是蝌蚪灌腦的現世報?!這麼丟臉的事他可不敢給家人知道,只好趕緊殺到黃律師的辦公室,請黃律師看看有什麼方法可以討回點公道……。
一、入侵他人的LINE帳號,可能會觸犯刑法何等規定?
    入侵他人的LINE帳號,主要可能觸犯的罪名是刑法第358條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按刑法第358 條文規定中「入侵他人之電腦及相關設備」,此係指「入侵他人『使用』之電腦及相關設備」而言;換言之,只要未經合法授權,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登入控制機制),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例如:網路伺服器、或網站上經不特定之公眾開設之個人虛擬空間「個人帳戶」)之行為,即成立刑法第358 條之罪。故判斷標準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使用權限?」,而非「所有權為何人?」,且入侵行為不以發生侵害結果為必要,故性質上為舉動犯(參見司法院94年11月7日之94年度少年法院(庭)庭長法官業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第20號研討結論。)
二、對於被詐騙的受害者來說,入侵者可能會觸犯刑法何等規定?
    對於被詐騙的受害者來說,入侵者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39條之普通詐欺罪。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又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3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3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號判例意旨可供參照。因此普通詐欺罪之成立,需行為人自始主觀上有為自己或第3 人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有施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致為財產上處分之行為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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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如果LINE沒有妥善保護用戶的個人資料,以至於遭到不法人士的蒐集、利用,用戶可以向LINE台灣分公司求償嗎?
    LINE係屬免費通訊軟體,供大眾使用,該公司算是佛心來著的,就算在個資保護上有點小掉漆,應該也不用負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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