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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35.

愛水嘛愛注意,醫美消費爭議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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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閃哥經歷了前陣子一連串的不順事件,覺得自己的運氣,實在是賽到一種非常經典的狀態。

於是,他開始注意起自己的面相,覺得自己的這張帥臉,是不是哪裡偷偷走山了,還是哪裡長了不該長的痣,還是自己法令紋長的不好,所以官非特別多……。

思前想後,並徵詢數位命理老師的意見後,放閃哥決定找間醫美診所,好好把自己的帥臉給調整一下。

初診當天,放閃哥看到一些讓他心生疑惑的狀況:首先,診所貼滿了整形前後的宣傳對照海報,這些海報,若是診所沒有經過患者同意,可以這樣張貼嗎?再者,診所的正妹護士一再鼓吹放閃哥多做一些相關療程,說不用擔心錢不夠,診所有完整的無息貸款、分期付款方案,這些東西用來宣傳,沒有法律問題嗎?最讓他驚訝的是,這麼有規模的醫美診所,居然是由護士幫病患打針,而且看來都沒有經過醫生的指示,如果護士技術不好,發生突發狀況,這可怎麼辦才好?……

懷著滿腹的疑問,放閃哥還沒有看診,就先晃出了診所,然後直接盪到黃律師的事務所,想找老友問個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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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聽完放閃哥的詢問,劈頭就說,千萬別再去這家診所看診了!這家診所的經營手法,很多都是有違法疑慮的。……究竟放閃哥看到前述這家醫美診所的一些狀況,是哪裡有違法疑慮呢?且看以下分析,便知分曉……。
一、醫美診所刊登患者治療前及治療後的對比照片,是否有違法疑慮?
  1. 醫療法第72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
  2. 前開規定的立法意旨,係在保障病人病情之隱私權,因此,如果醫美診所想要刊登患者治療前及治療後的對比照片,基於前開醫療法第72條保障病人病情隱私權之規定,必須取得病人的同意文件,才能刊登該患者的治療前後至照片。(前行政院衛生署79 年10月26日衛署醫字第910516號函、79年6月12日衛署醫字第882678號函參照)
二、醫美診所標榜提出完整的無息貸款、分期付款方案,藉此做為宣傳手法,是否有違法疑慮?
  1. 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
  2. 前行政院衛生署依據前開授權規定,於94年3月17日以衛署醫字第0940203047號函頒「醫療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所稱禁止之不正當方法」公告(屬實質法規命令),其內容略以:「一、醫療機構禁止以下列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四)宣傳優惠付款方式,如:無息貸款、分期付款、低自備款、治療完成後再繳費等。二、違反前項規定者,依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處罰。」
  3. 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六十一條……。」
  4. 綜上所述,醫美診所標榜提出完整的無息貸款、分期付款方案,藉此做為宣傳手法,應已違反醫療法第61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依醫療法第1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就該醫美診所裁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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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這麼有規模的醫美診所,居然是由護士幫病患打針,而且看來都沒有經過醫生的指示,這樣是否已經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小護士如果長的夠可愛,打針技術一定沒問題,有沒有什麼醫師牌不重要啦。就算真的針沒打好,看在長的可愛的份上,病人一定也不會計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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