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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47.

不想拖累你!夫妻債務如何劃清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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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魚乾幾年前因為誤交損友,結果成了卡債一族,身上揹了300多萬的債務,日子過的苦哈哈。

後來,小魚乾遇到他的真命天女小辣椒,從此才打算認真打拼,並且動了成家的念頭。

不過,小魚乾心中一直有些隱憂,他很擔心如果小辣椒嫁給他,會被他的債務拖累,雖然,小辣椒總是跟他說她願意陪他過苦日子,一起把他的債務處理掉,然後再好好享受以後的好日子。

在小辣椒的催促下,小魚乾開始準備兩人的婚事,但是,小魚乾心裡仍有些疑惑覺得一定要先弄清楚,例如,兩人結婚後,銀行會不會去調查小辣椒的財產?是不是在夫妻財產制部分,兩人要做一些特別的約定?如果想要約定,該怎麼處理才會符合法律規定而成為有效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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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魚乾懷著滿腹的疑問,來到黃律師的事務所希望能給些指引。黃律師聽完小魚乾的提問後,覺得這位老友真的是成熟了,有好漢子的肩膀,於是就慢慢的對小魚乾說明相關問題的處理方式。究竟小魚乾的問題該如何處理呢?
一、我國目前夫妻財產制之基本架構規定為何?
    依現行民法規定,夫妻財產制分為「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兩大類,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可以分為「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二種。
    如果夫妻沒有在結婚前或結婚後,以書面契約就「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中,選擇一個做為其夫妻財產制時,那麼依民法規定,其將以「法定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參照)。若採「法定財產制」,則不論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夫妻皆各自享有所有權,得自由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至於各自債務,亦由各自負擔。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只有在夫妻財產制是「法定財產制」時,才有適用的餘地(民法第1030條之1參照)。
    「分別財產制」係指,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債務各自負擔(民法第1044條參照)。
    至於「共同財產制」則係指,夫妻二人在經濟上屬於緊密的結合。除了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職業上必需的物品,或是經別人贈與時特別用書面聲明是夫或妻的特有財產外,其他財產都是夫妻雙方所共有。(民法第1031條以下參照)
二、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謹摘錄整理司法院官網所載資料如下:
  1. 登記機關: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事件,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之。
  2. 登記管轄: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如不能依上述規定,定管轄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3. 登記範圍: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4. 登記效力:夫妻財產制之訂定、變更、廢止,應以書面為之,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5. 聲請人:應由契約當事人雙方聲請之。但其契約經公證者,或因住居所變更而為遷移之陳報者,得由一方聲請之。
  6. 聲請手續:聲請登記應具聲請書,記載夫妻姓名、職業、住居所,由聲請人簽名或蓋章。其委由非訟代理人代為聲請登記者,應附具委任書。登記時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證明文件,聲請人或代理人為外國人者,應提出護照或居留證或其他證件,以證明聲請人或代理人確係本人。訂約登記聲請書,應記載結婚年月日、結婚地點、約定財產制種類,附具夫妻財產制契約書、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財產依法應登記者,應提出該機關所發之謄本。
  7. 簽名式或印鑑:訂約登記,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於法院,以後提出於法院之文書,應為同式之簽名或蓋印鑑章。前項印鑑如毀損、遺失或被盜,向法院聲請更換時,其原因應釋明之。
  8. 公告:登記之公告,應由聲請人於收受公告副本後三日內登載於當地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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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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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銀行可否以小辣椒是小魚乾的配偶為由,去調查小辣椒的財產?
    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所以銀行去調查債務人配偶的財產,當然是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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