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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顧客慘遭燙傷,誰要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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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51.

顧客慘遭燙傷,誰要負起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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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陣子,天氣涼颼颼,每天喝上一杯熱呼呼的飲料,成了包葉仔重要的身心寄託活動。

前兩天下班後,包葉仔又晃去固定光顧的一家連鎖飲料店,照往例點了一杯燒燙燙的黑糖薑母茶。

店員把飲料裝在紙袋中,遞給包葉仔,包葉仔一接手,就覺得今天的飲料似乎比平常燙手,但是他也沒多想,拿了就轉身叫了台小黃,準備進城辦事。

在計程車上,包葉仔將裝著熱飲的紙袋放在大腿上,看著窗外的風景,想著等一下跟客戶見面要談的事情。沒想到,裝著熱飲的紙袋突然破了個大洞,裝在紙袋內的熱飲當場掉下來,要命的是,店員將飲料裝袋時,杯蓋居然沒蓋好,所以燒燙燙的薑母茶整杯就灑在包葉仔的腿上。

包葉仔被燙的哇哇大叫,趕緊叫計程車司機載他去醫院急診,經過急診室醫師檢視,包葉仔的大腿已經受到嚴重的燙傷,必須住進醫院的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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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接到包葉仔的電話後,便趕緊去醫院探望,看到包葉仔被一杯熱飲整成這樣,黃律師一整個覺得無言。包葉仔又痛又氣,不斷問黃律師,碰到這種情形,他究竟可不可以請求連鎖飲料店要負擔賠償責任?
一、 連鎖飲料店的店員在本起傷害事故中,是否應負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1. 在侵權行為方面,過失之有無,應以是否怠於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斷(最高法院 19 年上字第 2746 號判例參照),亦即行為人僅須有抽象輕過失,即可成立。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乃指有一般具有相當知識經驗且勤勉負責之人,在相同之情況下是否能預見並避免或防止損害結果之發生為準,如行為人不為謹慎理性之人在相同情況下,所應為之行為,即構成注意義務之違反而有過失,其注意之程度應視行為人之職業性質、社會交易習慣及法令規定等情形而定。
  2. 連鎖飲料店的店員在出售足以使人燙傷之熱薑母茶時,依常理應該要依照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使用膠帶固定杯蓋與杯體,但是如果店員因為疏忽而沒有注意,只有將熱薑母茶的杯蓋與杯體閉合,就放入紙袋內交給包葉仔,以致後來發生因紙杯傾倒而杯蓋竟然與杯體脫離,以致熱薑母茶外洩,最後燙傷了包葉仔的事故,依上述情形來看,連鎖飲料店的店員在執行職務上,很難認為已經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因此連鎖飲料店的店員就本件事故之發生,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負過失損害賠償責任。
二、 連鎖飲料店在本起傷害事故中,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1. 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第3項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於消費者不正常使用商品,可能發生危害之情形,如危害發生之可能非眾所週知,且該不正常使用之可能為企業經營者所得預見者,應認企業經營者仍負有警告之義務,始足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
  2. 連鎖飲料店應可預見只將熱飲杯蓋閉合,仍可能發生與杯體脫離的安全上危險,如果店家沒有要求員工應確實執行此一流程,又沒有在熱飲杯上加註提醒消費者注意的警示,如此即難認連鎖飲料店已經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之 1 規定,就商品之提供及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盡其舉證責任。所以連鎖飲料店出售足以使人燙傷之熱薑母茶,未為符合專業水準之安全防護措施,致不具合理期待的安全性,造成包葉仔受到燙傷,店家已經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應依同法條第 3 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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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包葉仔認為連鎖飲料店的總公司及其負責人,也應該就本件燙傷事故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樣的想法在法律上站的住腳嗎??
    連鎖飲料店是其總公司旗下控管的分店,而總公司負責人是該連鎖飲料店的名稱及商標專用權人,所以總公司及其負責人對於全省任何一家分店均應負僱用人或本人(代理或表見代理)之責任,因此,連鎖飲料店的總公司及其負責人,當然應該就本件燙傷事故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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