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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家暴保護令,遏止恐怖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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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57.

家暴保護令,遏止恐怖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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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的小堂妹最近一直愁眉不展,看起來心事重重,黃律師幾次想問個清楚,小堂妹卻總是欲言又止。

沒想到前兩天,小堂妹突然打電話給黃律師,說想要跟他好好談談,順便有些法律問題想要跟他好好請教。

小堂妹前一陣子交到一個有自殘傾向的男友。兩人只要一鬧彆扭,男友就會拿自己拳頭搥打牆壁,直到鮮血直流。甚至還會抓著小堂妹的手猛打自己的小腹。總之,就是一整個走鐘到不行。

累積幾次大走鐘的恐怖經驗後,小堂妹決定打退堂鼓。沒想到,這位仁兄開始日夜糾纏小堂妹。除了半夜會打電話給小堂妹訴說他的怨念,白天還會跑到小堂妹公司樓下站崗,甚至還跑到小堂妹租屋處的大樓樓頂,說他要跳樓一走了之,讓小堂妹內疚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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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堂妹驚嚇到不行,住處也不敢回,公司上班也不敢走平常的路線,深怕又碰到前男友,再這樣下去,恐怕小堂妹自己會先去跳樓……。黃律師思索了一會,請小堂妹先去聲請家暴保護令,小堂妹聽了一頭霧水,問黃律師說:「前男友又沒有打我,而且我們沒有結婚,這樣去聲請家暴保護令,法院會核准嗎?」黃律師為什麼會叫小堂妹去聲請家暴保護令?沒有肢體打人傷害,而且沒有婚姻關係的情形會符合家暴的狀況嗎?
一、一定要有肢體上的暴力毆打行為,才能夠聲請家暴保護令?
  1.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以謾罵、吼叫、侮辱、諷刺、恫嚇、威脅之言詞語調脅迫、恐嚇被害人之言語虐待;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或其他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精神虐待及性虐待等行為,詳言之,若某行為已足以引發行為對象心理痛苦畏懼之情緒,應即該當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參照)
  3. 依上開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可知,聲請家暴保護令,並不限於一定要有肢體上的暴力毆打行為才能夠聲請,如果當事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精神上不法侵害,被害人仍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家暴保護令。
二、家暴保護令為何能夠保護被害人?
  1. 家暴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的裁定上記載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安全。
  2. 民事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加害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保護令就主張無效。
  3. 加害人必須遵守民事保護令規定的事項,如果沒有遵守關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上這些保護令款項,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要移送法辦,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註:更多家暴保護令詳細內容,請參閱「司長法治教育網—民事保護令制度」
  (http://www.judicial.gov.tw/ByLaw/law_ch_protect1.jsp?preltext=&page_str=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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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未婚且未曾同居的情侶,在遭到加害人暴力對待時,是否仍可聲請家暴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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