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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63.

惡意欠債,可告毀損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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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吳和小姚是老同事,老吳平常沒事喜歡摸個兩圈,每次輸到口袋見底,就死皮賴臉的向小姚調頭寸。

小姚每次也基於同事情誼,就 2 萬、 3 萬的借給老吳當周轉,幾年下來,老吳積欠的債務金額已高達 45 萬。

今年初,小姚打算換掉開了 10 多年的老爺車,想買一輛新車代步。跟車商談好價錢後,小姚想起先前借給老吳的錢一毛錢都還沒要回來,現在自己手頭上既然有需求,老吳應該不會這麼厚臉皮準備賴帳吧!

於是,小姚就開口跟老吳說,欠的 45 萬不指望老吳一次還清,但希望他能先還個一半,剩下的就每個月依老吳手頭方便,還個 5000 到 7000 元即可。

沒想到,老吳對小姚兩手一攤,說真是抱歉,錢都輸光了,現在要他還錢那是要錢沒有,只有人肉鹹鹹。

小姚沒想到老吳居然這麼的無賴,一氣之下就向法院對老吳就先前的欠款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後支付命令也因為老吳並未提起異議而宣告確定。

然而,即便支付命令已經確定,老吳仍然一付人沒事的樣子,完全沒還錢打算。小姚於是決定向法院聲請就老吳的薪水、獎金或存款強制執行,而小姚在去年 9 月,查到老吳對公司仍有一筆前年度的績效獎金 10 萬元尚未領取,小姚立馬陳報執行法院,誰知道老吳居然早先一步把 10 萬元績效獎金全數提出,並全部用於支付他子女的大學學費。

這下子小姚真的是火冒三丈,認為老吳根本就是惡意欠債,於是向地檢署提告認為老吳已經觸犯了刑法第 356 條毀損債權罪嫌,經過檢察官偵辦,檢方也認定老吳犯罪事證明確,於是將他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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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吳收到地方法院寄來的開庭通知還有檢方的起訴書後,才開始緊張起來,想說這下代誌真的大條了,這時,腦中唯一想到可以幫他解危的人就是黃律師,希望能委任黃律師替他辯護。黃律師聽完老吳的說明,再釐清了一些事實狀況,然後對老吳說,你這個人真是不見棺材不掉淚,非得要人告上法院才會想到認真處理,不過這件官司還是有勝訴的希望……。老吳聽到黃律師的回答,當場又是開心但是心中也充滿了疑問,黃律師是如何得出這樣的結論?
一、刑法第 356 條毀損債權罪的成立要件?
  1. 刑法第 356 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其規範之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之債權,以避免得為執行標的之財產,遭以不正當之方法為事實上之處分或法律上之處分,致債權人無法經強制執行程序受償。其罪名之成立,主觀上須行為人具有毀損債權之意圖,及客觀上須行為人有足以毀損財產之處分行為。
  2. 受強制執行或將受強制執行之債務人並非被禁止為經濟活動之人,於未被查封前,其對於財產之處分權能並未被剝奪,故其對於財產之處分,自不能當然解釋為係毀損債權之行為,如行為人對於財產之處分,並無使隱匿財產、使財產發生不正常之減損之情事,其處分財產,應仍係正常之權利行使,不能謂係毀損債權之行為,否則,無異於查封程序實施前即剝奪債務人合理處分財產之權利,將形成過於剝奪人民財產權之情形。
二、現行法令就限制債權人之債權之實現,設有何等規定?
  1. 人民於私法上之債權,係憲法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之範圍,國家為保護人民私法上之債權,設有民事強制執行制度,俾使債權人得依據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使用強制手段,對於債務人之財產加以執行,以實現其債權,至債務人於強制執行中,雖有忍受國家強制力之義務,惟為維護其受憲法第 15 條所保障之生存權及其他基本人權,立法者仍得衡酌債權人私法上債權實現及債務人生存保護必要,於不違反憲法第 7 條及第 23 條之範圍內,立法禁止對於債務人部分財產之執行。
  2. 強制執行法第 52 條、第 53 條及第 122 條分別規定:「(第1項)查封時,應酌留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二個月間生活所必需之食物、燃料及金錢。(第 2 項)前項期間,執行法官審核債務人家庭狀況,得伸縮之。但不得短於一個月或超過三個月。」「(第 1 項)左列之物不得查封:一、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之衣服、寢具及其他物品。二、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職業上或教育上所必需之器具、物品。三、債務人所受或繼承之勳章及其他表彰榮譽之物品。四、遺像、牌位、墓碑及其他祭祀、禮拜所用之物。五、未與土地分離之天然孳息不能於一個月內收穫者。六、尚未發表之發明或著作。七、附於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為防止災害或確保安全,依法令規定應 設備之機械或器具、避難器具及其他物品。(第 2 項)前項規定斟酌債權人及債務人狀況,有顯失公平情形,仍以查封為適當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查封其全部或一部。其經債務人同意者,亦同。」「(第 1 項)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第 2 項)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又民法第 338 條規定:「禁止扣押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3. 前開規定雖因此限制債權人之債權之實現,但為保障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之生存權所必要,尚無違於憲法上之比例原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96 號理由書所揭示見解可資參照。是在保障人民之生存權及其他基本人權之必要範圍內,債權人依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行使之私法上之債權時,其權利之行使,應受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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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Q:老吳將該筆 10 萬元績效獎金全數提出,並全部用於支付他的子女的大學學費,這樣的行為是否已經觸犯刑法第 356 條之毀損債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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