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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登報道歉用「賤狗體」,夠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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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72.

登報道歉用「賤狗體」,夠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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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官司打輸,被法院判需登報道歉,道歉聲明如果用賤狗體,會不會被認為沒誠意而被要求重刊一次啊?」

好友阿咪在LINE上發了這樣的提問訊息。

黃律師回阿咪:「你是看到這兩天的媒體新聞報導,才有此一問的吧!」

阿咪說:「對呀,用賤狗體發道歉聲明,這未免也太有才了,但這樣不會有問題嗎?」

黃律師說:「這問題其實蠻有意思的,我入行這麼久,也沒想過還有這種Kuso的方式,至於是否會被認為沒誠意,這可能會有不同見解……。」

阿咪說:「所以雖然是個看似單純的道歉聲明,原來當中也可以蘊含無限的創意……。」

黃律師說:「哈,這種結論也只有你想的出來……。」

阿咪說:「法律我是大外行,但是看到一堆媒體在報導,不免就想要瞭解一下你們業內人士是怎麼看待這類情形。」

黃律師說:「好吧,就讓我這個業內人士來好好想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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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侵害名譽之人刊登道歉聲明的法律依據為何?法院有權利修改請求道歉人原先想刊登的道歉聲明內容嗎?道歉聲明如果用賤狗體,會不會被認為沒誠意而被要求重新刊登?
一、 要求侵害名譽之人刊登道歉聲明的法律依據為何?
  1.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2. 上開規定所稱「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其方式即包括由侵害名譽之人於報章媒體刊登道歉聲明。
二、 法院有權利修改請求道歉人原先想刊登的道歉聲明內容嗎?
  1.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後段雖規定名譽被侵害者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惟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法院自應斟酌被侵害之情形,予以決定。
  2. 而公示道歉啟事亦屬回復名譽之方法,至於其範圍及內容應為如何方屬適當,乃法院之裁量事項,依當事人之身份、地位、被害之程度等衡量之,法院對於當事人所請求道歉啟事之內容,得予以更改,以較為妥當之文字為之。(臺灣高等法院 101 年上字第 1054 號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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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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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道歉聲明如果用賤狗體,會不會被認為沒誠意而被要求重新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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