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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護妻勒斃賊有罪!「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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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80.

護妻勒斃賊有罪!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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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水果報的頭條新聞,報導一名男子為了保護懷孕的妻子,將闖進家中的竊賊壓制在地,並且報警處理,在等待警方到場的過程中,卻不慎將竊賊勒斃。

事後,法院認定這名護妻心切的男子將竊賊勒斃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判決觸犯過失致死罪,處 3 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9 萬元,緩刑 2 年。

這則新聞一經報導,黃律師身邊諸多親朋好友、厝邊頭尾,碰到他都問起這則事件,很多人根本搞不清楚「防衛過當」是什麼,有些人痛罵法官恐龍,但也有鄰居認為法官判的已經很輕了,更有許多身為人夫兼人父的朋友問:「以後小偷如果闖進我家,我跟他拼命,過程中我還要注意他的身體狀況,要是他大爺水份補充不夠或是呼吸上氣不接下氣,我是不是該喊個 TIME UP,讓他補個水透個氣再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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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一出,很多人對於新聞報導所說的正當防衛究竟是指什麼,根本是霧煞煞。在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下,什麼是正當防衛?什麼是防衛過當?法院在進行相關認定時主要會審酌哪些因素?
一、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下,什麼是正當防衛?
  1. 刑法第 23 條本文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
  2. 刑法第 23 條所規定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為要件,所稱不法之侵害,祇須客觀上有違法之行為存在,即得以己力行使防衛權而排除侵害,並不以侵害之大小與行為之輕重而有區別。(最高法院 104 年台上字第 2543 號刑事判決)
  3. 刑法第 23 條之正當防衛,係以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為要件。因之正當防衛,必對現在之不法侵害,始能成立,所謂現在,乃別於過去與將來而言,此為正當防衛行為之「時間性」要件。過去與現在,以侵害行為已否終了為準,將來與現在,則以侵害行為已否著手為斷,故若侵害已成過去,或預料有侵害而侵害行為尚屬未來,則其加害行為,自無成立正當防衛之可言。(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4939 號刑事判決)
二、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下,什麼是防衛過當?
  1. 刑法第 23 條但書規定:「……。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 防衛過當係指為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之全部防衛行為欠缺「必要性」及「相當性」要件而言,必係防衛行為,始生是否過當,倘非防衛行為,當無過當與否之問題。(最高法院 100 年台上字第 4939 號刑事判決)
  3. 倘若行為人所實施之反擊,就實施之時間以言,雖符合急迫性之條件;然於客觀上若不具備實施反擊之必要性,或實施之方法(或手段),有失權益均衡之相當性,又該當某一犯罪構成要件者,即該當防衛過剩行為,構成阻卻責任之事由,而為行為阻卻責任應予審認之範疇,仍具備行為之違法可罰性,自亦應依法課予應負之刑責,此與正當防衛之阻卻違法,不具違法可罰性者,究有不同,不容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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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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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法院要判斷行為是屬於正當防衛或是防衛過當,最關鍵的因素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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