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11.
日前,中油供應大潭電廠的天然氣突然中斷,引發全台大停電,許多商家及公司,因為停電造成營業損失,此外,也發生多起民眾困在電梯的事件,更多的民眾因為停電導致空調設備停擺,無法待在家中,只好被迫到戶外「乘涼」。
整起事件經過調查後,因為確定是人為疏失導致這次大停電,因此台電對於所有的停電用戶提出電費扣減專案措施:一般民生用戶,減收「一天」電費;工業用戶,也將扣減「一天」的基本電費。
黃律師的好友老趙,是一家餐廳的老闆,聊到上週的大停電,老趙氣得牙癢癢的說:「新聞說台電會減收一天的電費當作賠償,而且說什麼是專案破例處理,否則依原本的規定是不能這樣賠償的,一直聽到這種講法,我就一整個奇檬子不爽,感覺好像我們這些用戶收了個好大的人情勒!我當天原本有10幾桌的訂位,後來因為停電所以只能取消,這些損失我去跟誰要啊?」
老趙的太太剛好過來清理桌面,聽到老趙在嘀咕停電導致餐廳營業損失的事,也忍不住問道:「黃律師,像這次的無預警大停電,我們這些小百姓,能不能去向台電請求國家賠償啊?您幫我們開示一下吧。」
黃律師聽了老趙夫妻倆的抱怨還有提問,一邊苦笑,一邊對他們說:「先回答嫂子的問題,這種大停電事件,如果要向台電求償,只能依民事途徑處理,是不能向台電請求國家賠償的。至於老趙的疑問,說實在的,如果依台電原本的營業規則還有供電契約規定,除了特殊用戶以外,台電基本上是不用賠償的,所以台電說這次是破例其實沒錯,不過講這種話一定會讓很多人感受不是太好,而你們餐廳的營業損失部分,單純依法論法,是有主張求償的可能空間在,不過實際上如果真的要去求償,我看是要費不少時間及功夫的……。」
老趙夫妻倆聽完黃律師的回答,先是共同一愣,接著老趙對黃律師說:「聽您這樣一講,有很多觀念跟我們原本想的都不一樣ㄟ,我還以為台電是公家單位,所以它如果造成我們的損失,當然可以請求國賠;至於您說依台電現有的營業規則還有契約規定,針對這次大停電的狀況,基本上是不用賠償的,這我們就完全搞不清楚了,剛好今天有空,您就幫我們夫妻倆解解惑吧!」
台電公司營業規則
台電公司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 相關規定明定於契約第19條、第20條,規定內容基本上與前開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第 38 條、第 39 條規定相同。
綜上可知,如係不可歸責於台電公司之事由導致停電,依據台電公司營業規則第 39 條及台電公司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第 20 條規定,若連續停電 24 小時以上,台電應依用戶用電種類,扣減電費。
商家因為停電導致的營業損失,可以依據民法第191條第1項本文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請求營業損害賠償;或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本文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向台電請求損害賠償,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但書規定:「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重大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三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向台電請求賠付懲罰性賠償金。
台電已經破例給予所有停電戶扣減一天電費的處理了,就別再另外向台電請求賠償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