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20.
「黃律師,我昨天收到一封地檢署寄給我的傳票,我緊張死了,想到好多狀況,我上有老母,下有妻兒,要是我有個萬一,那可怎麼辦,你一定要幫我想想辦法呀!」黃律師的老友周胖,一大早就來事務所找黃律師,語無倫次的對黃律師發問。
「周胖你別緊張,我先問你,傳票上有註明你是被告還是證人嗎?」黃律師一邊喝著咖啡,一邊緩緩的問周胖。
周胖馬上回答:「傳票上註明我是證人。」
「知道是為了什麼事要請你去做證嗎?」黃律師繼續提問。
「我大概知道,可能是為了我前公司某幾位主管涉及偽造文書的爭議事件,要傳我去說明。」
「OK,如果你心裡大概有個底那就好了,別緊張,好好據實回答,千萬別做偽證。你是不是因為看到上個禮拜的社會事件新聞報導,才那麼緊張?」黃律師安慰周胖。
「是呀,正是如此,我看新聞畫面上,地檢署為了要傳訊證人,居然那麼大動作的去搜索、扣押、訊問,還不准律師在場,所以我一想到我要去當刑事案件的證人,背就直發涼。」周胖一股腦的對黃律師說道。
黃律師點點頭對周胖說:「瞭解你的擔心,你要是對相關程序有什麼不清楚的,別客氣儘管問。」
周胖說:「不清楚的可多了,我有看了一些新聞評論還有政論名嘴的說明,不過,我還是不太懂,比如說,檢方在搜索的時候為什麼可以禁止被搜索人開啟臉書直播?刑事偵查程序的證人和被告在法律地位上有什麼不同?為什麼檢方會主張證人在搜索進行當中不能要求律師在場陪同?……」
黃律師笑著說:「你老兄的問題可真不少,不過你問到的問題在實務上都還挺重要的,喝杯咖啡,坐一下,我好好解說一下你就明白了。……」
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又前開規定之立法理由為:「如於搜索時准許辯護人在場,不僅有損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且亦有礙實施偵查之公務員迅速及時為之,足以影響發現真實,爰修正本條第一項,增列『審判中之』四字,以示辯護人僅得於審判中實施搜索、扣押在場。」依據上開規定及其立法說明,檢方通常會主張證人在搜索進行當中不能要求律師在場陪同。
人一多嘴就雜,會影響搜索人員的心情,進而降低搜索效率,所以檢方會主張證人在搜索進行當中不能要求律師在場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