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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24.

不要再抽了!二手菸飄進門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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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財和財嫂,最近為了鄰居整天三不五時在自己家中客廳抽菸,二手菸味瀰漫在梯間走廊,並且不斷飄進家中這件事,搞到快要抓狂。

事情是這樣的,阿財和財嫂最近只要下班回家,一走出電梯,整個走廊就是濃濃的二手菸味,更可怕的是,菸味除了在樓梯間瀰漫,它更會從阿財家中大門有縫隙的地方竄入,弄得阿財家裡都是菸味。

再加上前一陣子天氣冷,如果要開個窗戶通通風,阿財家裡就會像冰窖一樣,凍到不行。如果窗戶都關起來,二手菸味一直悶在家裡,弄得阿財和財嫂進退兩難,苦惱不已。

另外最讓財嫂抓狂的,鄰居除了會在自己家中客廳抽菸,還會在後陽台肆無忌憚的吞雲吐霧,這讓財嫂辛苦洗好晾乾的衣物,沾上濃濃的菸味,更搞得連他們的主臥室也都是菸味,所以財嫂一再對阿財說,這真是讓人孰可忍孰不可忍。

為了這件事,阿財和財嫂輪番出馬好幾次,跟鄰居好說歹說,軟磨硬泡,拜託他們高抬貴手,如果想抽菸,能否到社區外圍抽個過癮,抽完之後再回來。

鄰居面對阿財和財嫂的懇求,嘴巴上總是說好好好、抱歉抱歉、真是不好意思。但是,之後的做法仍然是始終如一,從沒減少在屋內及後陽台抽菸的頻率。

過招數回合之後,阿財和財嫂心想,好好講既然講不聽,為了捍衛自己的居家生活品質,對這種賴皮鬼鄰居,看來只有循法律途徑來給他處理。

阿財認為,對付這種惡鄰,一定要從刑法找個規定來告下去,對方才會怕。翻遍法條,阿財覺得可以主張鄰居一直強迫讓他們聞二手菸,應該可以說他們已經觸犯刑法的強制罪。

財嫂認為,阿財說的強制罪看起來似乎有道理,但總覺得哪裡怪怪的,既然政府有制定菸害防制法,那麼應該是主張鄰居違反菸害防制法才對。

阿財和財嫂討論了幾次,都沒法決定該怎麼處理。這時,阿財突然想起這種法律問題,當然是去問一下老友黃律師才靠譜,省得自己瞎想,到時候弄得方向不對又浪費時間。

於是阿財和財嫂和黃律師約了個下班後的時間,倆口子親自到事務所向黃律師請教。

黃律師仔細聽完阿財和財嫂的描述後,對他們說:「唉,真是辛苦二位了。說實在,這種二手菸擾鄰的事件,真的是層出不窮。我先說一下自己的看法,二位所設想的法律主張依據,如果真的提告或是向主管機關提出請求,應該很難成立,依目前司法實務來看,比較有可能成立的做法,是依據民法向對方請求應該停止這樣的抽菸行為。至於詳細的原因,我再慢慢跟你們說明一下,你們就會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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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二手菸味飄進家中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的強制罪?抑或是違反菸害防制法的規定?如果要依據民法向鄰居請求應該停止這樣的抽菸行為,可能的主張方式是什麼?
一、鄰居二手菸味飄進家中,是否可能構成刑法的強制罪?
  1. 強制罪規範於刑法第304條第1項,其規定如下:「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2. 依上開規定觀之,要構成強制罪,必須是以「強暴、脅迫」方式,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鄰居的二手菸雖然飄進家中,但是如果鄰居沒有以「強暴、脅迫」方式逼迫阿財和財嫂吸二手菸,這樣的話應該還無法主張鄰居的抽菸行為,已經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罪。
二、鄰居二手菸味飄進家中,是否可能違反菸害防制法的規定?
  1. 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略以:「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2. 依前開規定,私人住家尚非屬菸害防制法規定之全面禁菸場所,所以鄰居在自家客廳或陽台抽菸,縱使菸味飄散到其他住戶家中,此一情形尚在違反菸害防制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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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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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要依據民法向鄰居請求應該停止這樣的抽菸行為,可能的主張方式是什麼?

民法第793條本文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如果鄰居持續在住處抽菸,而且二手菸味一直飄散到他人住處,此一情形,建議被二手菸味侵入的當事人可考慮依前開民法第793條的規定,請求鄰居不得將二手菸味飄散侵入他人的居家環境。

鄰居抽煙擾鄰,被擾亂的當事人,可以依據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主張鄰居的行為,已經違反公共利益;或是主張這樣的抽菸行為,屬於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的行為,進而要求鄰居應該停止這樣的抽菸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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