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226.
「Grace,好一陣子沒看到妳這位大美女級人資專員,這次貴公司又碰到什麼法律問題需要小弟提供意見呢?」黃律師問道。
「黃律師,這次我們公司碰到了一個試用期員工發生職災的個案,處理起來有點棘手,我們李總聽了業務單位的報告之後,覺得有些法律疑義,應該要先釐清一下,他才能下決定,所以他就派我出馬來跟您請教囉。」Grace笑著說。
黃律師說:「你們李總行事向來謹慎,那就請妳說說看是什麼狀況吧。」
「狀況是這樣的,我們公司有一位新人,上個月15號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受傷,之後他就請了2個月公傷假,一直請到下個月底,而他的試用期在這個月20號就要期滿了。因為他在試用期的工作表現實在是不優,公司已經決定試用期滿後不會續聘。但是,這位新人正在請公傷假,如果我們公司在試用期間決定終止勞動契約,這樣我們公司會不會有觸法問題?如果這位新人在休養期間,公司是不是可以只給公傷病假,但不給付原來的薪資?不好意思,最後一個問題,在這位新人的醫療休養期間,我們公司可不可以請他在家中從事較輕便的工作,像是上網蒐集資料或是簡單的文書編輯排版作業?」Grace一口氣向黃律師提問了3個問題。
黃律師仔細聽完Grace所問的3個問題後,認真思索了一會,然後對Grace說:「我先簡單回答一下,第一個問題,你們公司如果在員工請公傷病假期間,以尚在試用期為由,單方面主張終止勞動契約,這樣會違反勞基法的規定;第二個問題,這位新人在休養期間,你們公司應該給付原來的薪資,不可以只給公傷假;第三個問題,如果經醫生評估,依這位員工的身體狀況,已可從事較輕便,或其身體狀況可以負擔之工作,而這些工作亦屬於他原本工作範圍中的一部分,那麼你們公司應該可以去做這樣的工作指派。」
「黃律師真是太謝謝您了,經過您這樣提供意見,我就知道該怎麼向我們老總回報處理了,不過這當中的一些法律概念,那可要再請您幫我好好開示一下。」Grace開心又感謝的對黃律師說道。
黃律師對Grace說:「妳太客氣了啦,身為你們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協助提供法律意見,好讓你們能夠更於法有據的處理公司事務,本來就是我的份內之事。沒問題,我再詳細跟妳解釋一下涉及這件個案的一些勞基法上的概念吧……。」
勞工在職災醫療休養期間,如果可以從事較輕便,且屬其身體狀況可以負擔之工作,而前開工作亦屬於勞工原工作範圍的一部分,此時勞工原則上即有向雇主提供勞務之義務,於此一情形,雇主即可請勞工在家中從事較輕便的工作。
勞工既然發生職災,當然應該要好好休養,所以雇主不可以在勞工的職災醫療休養期間,讓勞工在家中從事較輕便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