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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73.

因新冠肺炎取消!
國外旅遊及餐廳訂席權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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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真的很抱歉,我們公司下週六的春酒,因為最近新冠肺炎的關係,不得不取消,林董特地請我來跟您致歉,林董說等這波疫情過了,下半年我們公司舉辦周年慶活動的時候,再請您賞光一起同樂。」小莉嘆著氣說,「我今年當這個公司福委會主委,真的是快得心臟病。」

『沒有關係的,請幫我向林董道謝,倒是妳當福委會主委,處理這次的突發狀況都還好嗎,有沒有碰到什麼問題?』黃律師問道。

「問題還不少,光是要取消餐廳訂席,還有原本規劃的春季國外旅遊行程要去取消,現在都還弄得我暈頭轉向。」

『餐廳取消有碰到什麼問題?』

「主要是卡在退還訂金的部分,因為今年訂席的這家餐廳,先前我們已經請他做了不少前置作業,所以餐廳老闆只願意退還1/3的訂金。」

『原來是這樣子…』黃律師繼續問道,『那麼國外旅遊的部分,處理上有碰到什麼問題呢?』

「因為原本有請旅行社規劃三個團體行程,包含港澳、新加坡還有泰國,現在決定全部取消。」小莉哀怨地說,「旅行社業務跟我解釋退費處理原則,我是有聽沒有懂,我多問業務幾個問題,說實在,我覺得業務本身也沒有多懂,講得不清不楚,很傷腦筋啊!」

『如果是妳剛才提到的這些問題,其實在相關的旅遊或是訂席定型化契約規定當中,都有提到基本的處理原則。』

「真的嗎,那太好了,可以占用您一點時間,請您說明一下好嗎?」小莉開心地問道。

黃律師說:『沒問題,這些規定其實不難理解,我稍微跟你解釋一下,妳那麼聰明的人,一定會秒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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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為新冠肺炎的因素,取消餐廳訂席以及原定參加的國外旅行團,相關的解除契約以及退還費用事宜,有什麼規範可以依循處理嗎?
一、如果因為新冠肺炎的因素,取消餐廳訂席,相關的解除契約以及退還費用事宜,有什麼規範可以依循處理嗎?
  1. 「訂席、外燴(辦桌)服務定型化契約範本」第8條規定:「(第1項)因天災、戰亂、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不能履行本契約或履行顯有困難者,甲、乙雙方均得解除本契約,乙方應無息返還甲方已繳之定金。(第2項)當事人之一方因前項原因解除契約者,對於他方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如果因為新冠肺炎的因素,取消餐廳訂席,消費者應可依據前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餐廳無息返還消費者已繳之定金,且對於餐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如果因為新冠肺炎的因素,欲前往旅遊地的旅遊疫情屬於第三級警告(例如:港澳地區),消費者因此決定取消前往,相關的解除契約以及退還費用事宜,有什麼規範可以依循處理嗎?
  1. 港澳地區旅遊疫情,目前屬於第三級警告(Warning),民眾應避免至當地所有非必要旅遊。
  2. 因為上開因素,取消原訂參加的港澳旅行團,相關的退還費用以及解除契約事宜,可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辦理。
  3.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4點規定:「(第1項)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前項情形,旅行業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旅客。(第3項)任何一方知悉旅遊活動無法成行時,應即通知他方並說明其事由;其怠於通知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第4項)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與利益,旅行業依第一項為解除契約後,應為有利於團體旅遊之必要措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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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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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因為新冠肺炎的因素,欲前往旅遊地的旅遊疫情屬於第二級警告(例如:新加坡)或第一級警告(例如:泰國),消費者因此決定取消前往,相關的解除契約以及退還費用事宜,有什麼規範可以依循處理嗎?

旅遊地的旅遊疫情屬於第二級警告者,相關的解除契約以及退還費用事宜,可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規定辦理。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5點規定:「出發前,本旅遊團所前往旅遊地區之一,有事實足認危害旅客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安全之虞者,準用前點之規定,得解除契約。但解除之一方,應另按旅遊費用百分之____補償他方(不得超過5%)。」
若旅遊地的旅遊疫情屬於第一級警告者,相關的解除契約以及退還費用事宜,可依據「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辦理。
「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3點規定:「(第1項)旅客於旅遊活動開始前解除契約者,應依旅行業提供之收據,繳交行政規費,並應賠償旅行業之損失,其賠償基準如下:(一)旅遊開始前第41日以前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二)旅遊開始前第31日至第4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10%。(三)旅遊開始前第21日至第3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20%。(四)旅遊開始前第2日至第20日以內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30%。(五)旅遊開始前1日解除契約者,賠償旅遊費用50%。(六)旅客於旅遊開始日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賠償旅遊費用100%。(第2項)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第3項)旅行業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1項之基準者,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

既然都是東南亞國家,就一視同仁,採取相同的解除契約以及退還費用方式即可,費用看是要全退或是只退一半都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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