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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82.

債權人被認定是高利貸,債務人就不用還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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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阿銘一直在看一些借款廣告名片還有貼紙,上面幾乎都寫著『來就借』、『超低利』、『支票貼現』……,我問他為什麼一直在看這些廣告,他總是叫我別多問,說生意上的事跟我說我也不懂,可是我越想越覺得怪,所以才來跟您請教,這些廣告是不是詐騙集團想要騙錢所製作的文宣?」小敏問道。

『『來就借』、『超低利』、『支票貼現』……,嗯,這應該是民間貸款業者製作的廣告,而且應該有一定比例屬於高利貸的情形。』黃律師說道。

「高利貸?就是指貸款的利息很高的情形嗎?」

『是的,民間貸款業者常常會在報章雜誌、夾報廣告、傳單或名片上,打上「來就借」、「超低利」、「支票貼現」這類文字,吸引急需用錢者。然後可能以每3天、7天、10天、15天或30天等為1期,並以先扣繳利息方式,收取重利。並且以本金滾入利息方式計算,使得利息循環加重……。阿銘的財務有狀況嗎?』

「詳情我不是很清楚,我只知道他的公司因為這次疫情,訂單掉了至少一半以上。聽您剛剛的說明,所以高利貸是一種犯罪行為是嗎?」

『要看具體個案情形,有些個案確實會成立刑法上的重利罪。』

「如果高利貸業者被認定構成重利罪,或是被認定貸款利息偏高,這樣跟他們借錢的債務人,是不是就不用還錢了呢?」小敏認真地問道。

『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要先跟妳說明一下民法的相關規定,妳才會比較理解。』

「瞭解,原來是這樣,可以請您再跟我多說明一些有關高利貸的法律責任嗎?我很怕阿銘已經去跟業者借錢了,想說我自己心裡總要有個底。」小敏無奈地說道。

黃律師說:『沒問題,待會我跟妳說明一下跟高利貸有關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規定,希望這能對妳有點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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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業者在什麼樣的狀況下會被認定構成重利罪?債務人可以對高利貸業者提出哪些民事法律的主張,藉此減輕自己的還款責任?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高利貸業者在什麼樣的狀況下會被認定構成重利罪?
  1. 刑法第344條規定:「(第1項)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2.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68號刑事判決指出:
    1. (1) 本罪所謂「急迫」指利用他人在經濟上急需資金的困境或壓力。惟此緊急情況尚無須至必陷於危難的程度,若急需給付的原因迫及「追求基本生活所需」,即得認為「急迫」。至被害人是否尚有資產或其能否由其他親友獲得經濟上之支援,因涉及被害人能否及時並有效處分財產,或其親友有無為被害人疏解窘境之意願,不在考慮是否屬「急迫」範圍之列。
    2. (2) 所謂「輕率」乃指個人未能慎重思考交易之利害關係,而草率作出決定。
    3. (3) 所謂「無經驗」係指根據被害人特性,除欠缺實際借貸經驗外,並包括因欠缺借貸金錢的相關知識,致被害人對於金錢借貸之某些行為情狀與事實的察覺力或判斷力受限。
    4. (4) 立法者既以「難以求助之處境」作為本罪適用上之漏洞填補,應屬一種概括規定,即應參考德國刑法重利罪構成要件除急迫、無經驗外所包括的「判斷力欠缺」或「顯著意志薄弱」等弱勢情狀,亦屬所謂「難以求助之處境」範疇之一。
    5. (5) 所謂「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係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
    6. (6) 在認定行為人是否取得與原本不相當之重利時,應綜合被害人因本件借貸所附帶支出之「費用總數」,較之一般借貸之利息,是否顯屬超額。
  3. 綜上,重利罪是行為人利用現已存在於被害人與行為人間的弱勢不對等,進而與被害人訂立單方面由行為人決定交易條件的金錢借貸契約。縱被害人在重利交易行為中,未有資訊的不對等、物理及心理強制力的壓迫或遭受隱瞞,具自由意思而「同意」為財產之處分,惟立法者顯然透過重利罪調整被害人自我負責之要件,即當被害人具有「處於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的弱勢情狀時,則否定被害人自我負責之能力,將重利交易所生之財產損害歸於行為人負責,即不能因經被害人的同意或承諾而阻卻本罪構成要件成立或認無違法(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68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債務人可以對高利貸業者提出哪些民事法律的主張,藉此減輕自己的還款責任?
  1. 債務人可以對高利貸業者,依據民法第72條規定,主張雙方所簽訂的消費借貸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該契約應屬無效。(民法第72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2. 債務人可以對高利貸業者,依據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規定,主張撤銷雙方所簽訂的消費借貸契約,或減輕利息給付金額。(民法第74條規定:「(第1項)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第2項)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3. 債務人可以對高利貸業者,依據民法第205條規定,主張拒絕給付超過週年利率20%部分之利息。(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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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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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如果高利貸業者被認定構成重利罪,或是被認定貸款利息偏高,這樣跟他們借錢的債務人,是不是就不用還錢了呢?

觀察民法第72條、第74條、第205條規定可知,如果高利貸業者被認定構成重利罪,或是被認定貸款利息偏高,甚或業者與債務人間之消費借貸契約被認定屬無效或被撤銷,債務人對於借得之本金,仍付返還義務,但是對於利息,可以爭取減輕給付金額。

如果高利貸業者被認定構成重利罪,或是被認定貸款利息偏高,這樣跟他們借錢的債務人,當然就不用還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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