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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95.

搖晃拍打娃娃機台取得商品是否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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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聽你說娃娃機店的生意還不錯,最近過年連假期間的生意應該又更好了吧?」黃律師笑著對阿源問道。

『過年連假期間生意確實比平常還要好,但是最近有個狀況讓我很困擾,有一些來店裡的客人,玩遊戲的時候會用奧步,用手大力搖晃、拍打娃娃機台,這樣會導致機台內的連線感應當機,商品就會直接從夾娃娃機的出口掉出來,我看了監視器畫面,有看到同一個人這樣做了好幾次,真的是很氣人。』阿源無奈地說道。

「如果監視器有清楚拍到整個過程的畫面,我建議你報警處理,讓警方去找到當事人,這樣的人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黃律師嚴肅地說道。

『報警處理嗎?這我倒沒想過,像這樣的行為,算是違反了什麼法律規定呢?』阿源疑惑地問道。

「當事人用手大力搖晃、拍打機台,讓商品直接掉出來,我個人認為這樣的行為應該已經觸犯了刑法上的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黃律師說道。

『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這個罪名我完全沒聽過,您可以跟我解釋一下嗎?』阿源搔著頭問道。

黃律師說:「沒問題,你既然開了娃娃機店,這類的法律基本概念一定要有,我待會跟你簡單說明一下,你就會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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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的規定內容及主要的構成要件解釋是什麼?娃娃機台是否屬於「收費設備」?當事人用手大力搖晃、拍打機臺,讓商品直接掉出來,是否屬於本罪所稱的「不正方法」?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刑法的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的規定內容及主要的構成要件解釋是什麼?
  1. 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2. 上開規定所稱之「收費設備」,係指藉由利用人支付一定費用而提供對價商品或服務之機器裝置而言。
  3. 又所謂「不正方法」,參照實務上對於刑法第339條之2有關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有關「不正方法」之要件,係指以類似詐欺之方法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例如:冒充本人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均屬之。
  4. 刑法第339條之2有關「不正方法」之見解,與刑法第339條之1不法構成要件中之「不正方法」之要件,應為相同解釋,始合於立法意旨。亦即,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應係指意圖規避給付相當對價,而以不合該收費設備之使用規則、或使該收費設備對儲值金額之判讀發生錯誤等類似詐欺之方法,而取得他人財產上之物者而言。
二、娃娃機臺是否屬於「收費設備」?
    要使用娃娃機台,必須先行付費,而且娃娃機台可提供消費者娛樂或讓其取得商品,因此娃娃機台應屬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所稱「收費設備」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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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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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當事人用手大力搖晃、拍打娃娃機台,讓商品直接掉出來,是否屬於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所稱的「不正方法」?

玩娃娃機台的時候難免激動,人一激動難免就會動手動腳,這樣的行為不能說是「不正方法」,只能算是情緒管理不佳。

當事人用手大力搖晃、拍打娃娃機台,增加機台內物品掉落取物口機率之方式,並且讓商品直接掉出來,此一方式使該收費設備運作喪失公平性,而讓當事人得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機台內之物品,這樣的行為當然屬於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所稱的「不正方法」(新北地院109年度審簡字第442號判決、台中地院109年度中簡字第3319號判決、台南地院110年度簡字第254號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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