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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01.

居家上班卻偷偷外出放風要負法律責任嗎?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Lawyer黃請你動動腦

「黃律師,北海岸的景色看了真是讓人心情舒暢,來,傳兩張照片給您看看,讓您也遠距離感受一下,哈哈哈……我的心情真是太好了……。」阿凱透過LINE和黃律師開心的哈拉。

『阿凱,疫情嚴重,別亂趴趴走,而且你不是居家上班,你今天是特地請假開車出去亂晃嗎?』黃律師關切地問道。

「開玩笑,小弟我怎可能請假,我一大早就晃出來了,反正我只要9點之前上線打卡簽到,之後就可以逍遙快活好一陣,整天在家快悶死了……。我預計等傍晚一過6點,再上線打下班卡,這樣就可以度過一個『充實』的上班日。」

『你這種行為根本是薪水小偷,而且如果被公司發現,決定從嚴處理的話,你這樣的行為是有可能吃上刑事官司的。』

「刑事官司?!真的假的?您別嚇我,我以為了不起最嚴重就是被記個曠職扣薪就差不多了……。」

『有些公司會主張你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刑法的業務登載不實罪還有詐欺罪,至於公司這樣的主張法院是不是認同,依我了解,法院在實務上有不同的見解。』

「哇,我不知道有可能會這麼嚴重,我待會用語音跟您通個話,拜託您幫我好好開示一下!」

『跟你解釋相關的法律概念這個沒問題,不過還是先請你趕快先回家,等你到家之後,我再詳細跟你說明…,還有一點更重要的是,疫情當前,拜託你千萬別再到處亂跑了,這段時間乖乖待在家好好上班過居家日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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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出勤紀錄在刑法上的文書性質是什麼?員工居家上班偷偷外出放風,但線上打卡卻填寫自己在家或不實填寫工時,這樣的行為是否可能會構成詐欺罪或是業務登載不實罪?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勞工出勤紀錄在刑法上的文書性質是什麼?
勞工出勤紀錄在刑法上的文書性質,基本上有兩種見解:
  • 【見解一】勞工出勤紀錄屬於員工於業務上執掌之文書。
  • 【見解二】勞工出勤紀錄係用以表示勞工有無按時出勤或上、下班之意思表示,性質上屬於雇主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
二、員工居家上班偷偷外出放風,但線上打卡卻填寫自己在家或不實填寫工時,這樣的行為是否可能會構成詐欺罪?
此一情形,實務上有肯定及否定兩種見解,茲說明如下:
  1. 肯定說:員工提供虛偽不實的到班狀態紀錄或上下班時間刷卡紀錄,主觀上具備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故意,客觀上也具備以詐術使公司給付薪資的行為,是故行為人已觸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取財罪。
  2. 否定說:員工縱使提供虛偽不實的到班狀態紀錄或上下班時間刷卡紀錄,但是否會構成詐欺取財罪,必須審究當事人主觀上是否具有詐欺之故意?客觀上有無施以詐術?公司是否因而陷於錯誤?不能只以員工有請提供虛偽不實的到班狀態紀錄或上下班時間刷卡紀錄的行為,就遽認該員工確有對公司施以詐術並導致公司陷於錯誤因而構成詐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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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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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員工居家上班偷偷外出放風,但線上打卡卻填寫自己在家或不實填寫工時,這樣的行為是否可能會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

此一情形,實務上有肯定及否定兩種見解:肯定說認為,勞工出勤紀錄屬於員工於業務上執掌之文書,而員工這樣的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司管理員工出勤的正確性,已構成刑法第215條的業務登載不實罪;否定說則認為,勞工出勤紀錄係用以表示勞工有無按時出勤或上、下班之意思表示,性質上屬於雇主本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並非員工因執行業務而製作之文書,準此,縱使員工於勞工出勤紀錄為不實登載,亦不構成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罪。

勞工出勤紀錄屬於員工於業務上執掌之文書,而員工居家上班偷偷外出放風,但線上打卡卻填寫自己在家或不實填寫工時,前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公司管理員工出勤的正確性,一定會構成刑法第215條的業務登載不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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