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昨天下午回到家,沒看到小毅,老鄭也不見了,後來我一直打LINE給老鄭,到晚上九點多,老鄭才回我電話,說他把小毅先帶去別的地方住一段時間,之後會再讓我見孩子。問他孩子究竟在哪裡,老鄭就是不肯講。小毅才6歲,老鄭這大男人粗手粗腳的,以往從來沒顧過孩子,怎麼可能把小毅照顧好?再說,老鄭用這種方式把孩子偷偷帶走,也實在太惡劣了,我們協商離婚還沒談好,他怎麼可以做出這麼卑鄙的事,我當初怎麼會嫁給這樣的男人!?現在這個狀況,我該怎麼處理才好?黃律師拜託您幫我想想辦法吧!」小玲眼淚直流,激動地對黃律師問道。 『小玲不著急,我待會陪妳先去報警。老鄭這樣做實在是太不應該,私自把未成年的孩子帶走,就算他是孩子的父親,也是要擔上刑責的。』黃律師無奈地說道。 「老鄭現在還有孩子的監護權,他這樣把孩子帶走,會擔上怎樣的刑責?」 『刑法對於誘使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的行為,分別有規定『和誘罪』和『略誘罪』的處罰規定。』 「那老鄭這樣的行為,會構成哪一種犯罪?」 『因為小毅還未滿16歲,老鄭這樣擅自把他帶走,即便是小毅有同意,司法實務一般認為老鄭的行為會構成『準略誘罪』。』 「『和誘罪』、『略誘罪』、『準略誘罪』……,嗯,我聽了還是不太懂,您可以解釋一下嗎?」 『沒問題,我待會翻法條給妳看這三種罪的規定,順便解釋一下『和誘』和『略誘』的意思,妳就可以瞭解當中的基本概念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