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加油站
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學法趣歷期民事訴訟合意管轄的排除規定是什麼呢?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Case 323.

民事訴訟合意管轄的排除規定是什麼呢?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Lawyer黃請你動動腦

「我最近打算對我先前任職的公司提告,因為他們違法資遣我,可是有一個問題讓我很苦惱,我先前跟他們簽訂的聘僱契約,上面有一條約定是說,如果日後雙方因為聘僱契約產生的糾紛,雙方合意由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是他們總公司在台北,去台北地院開庭當然很方便,而我目前一直住在高雄,先前上班的地點也是在高雄分公司,如果我每次開庭都還要從高雄趕去台北,這樣對我的時間還有花費上都很可觀,我可不可以直接向高雄這邊的地方法院提告?」小育不安地問道。

『嗯,這個方法不妨一試。』黃律師思索了一會之後說道。

「哇,真的有機會嗎?」

『在早些年,是不能這樣做的,不過民事訴訟法在92年修正的時候,有針對合意管轄的規定,另外創設了排除性的條款,依你的情形,我覺得有一定的機率可以適用到這個條款。』

「那真是太好了,您可以跟我說說這個規定的主要的適用情形嗎?」

『沒問題,待會我跟你簡單講解一下,你就可以初步瞭解這個規定的主要內容了。』

{Go Top}

 

民事訴訟法有關合意管轄的規定及排除適用的規定為何?為何立法者會增訂合意管轄的排除規定?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民事訴訟法有關合意管轄的規定及排除合意管轄適用的規定為何?

  1. 民事訴訟法有關合意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第1項)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第2項)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上開合意管轄之規定,於實務適用時,尚應注意下列事項:

    1. (1) 除依同法第26條專屬管轄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2. (2) 合意管轄之約束力,僅及於合意管轄約定之當事人,而不及於其他第三者。
    3. (3) 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旨在使預定之訴訟,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是合意所定之管轄法院,必須限於一定之法院,不得廣泛就任何第一審法院定為合意管轄之法院。

  2. 民事訴訟法排除合意管轄適用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本文規定:「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若當事人於締約時基於弱勢地位,不具磋商議約能力,且原合意管轄法院離其主要生活、營生區域顯有一定距離,造成當事人應訴上顯較不便且多所勞費,產生一定之程序上不利益,而有顯失公平情事,類此當事人即可考慮依據前開規定,聲請法院將訴訟管轄轉移至其他有管轄權且對其應訴較為便利之法院。

二、為何立法者會增訂合意管轄的排除規定?

立法者之所以增訂合意管轄的排除規定,其理由如下:

  1.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法院,惟當事人之一造如為法人或商人,以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合意管轄條款與非法人或商人之他造訂立契約者,締約之他造就此條款多無磋商變更之餘地,為防止合意管轄條款之濫用,保障經濟弱勢當事人之權益,爰增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項,規定上述情形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法院將該訴訟移送於其法定之管轄法院。
  2. 法定管轄法院為多數時,被告並無選擇管轄法院之權,究以移送何一法院為宜,應由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定之。

{Go Top}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回上頁 | 歷期頁面《 1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更多法學知識請上高點法律網
 
★ 近期熱門優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