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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打算對我先前任職的公司提告,因為他們違法資遣我,可是有一個問題讓我很苦惱,我先前跟他們簽訂的聘僱契約,上面有一條約定是說,如果日後雙方因為聘僱契約產生的糾紛,雙方合意由台北地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是他們總公司在台北,去台北地院開庭當然很方便,而我目前一直住在高雄,先前上班的地點也是在高雄分公司,如果我每次開庭都還要從高雄趕去台北,這樣對我的時間還有花費上都很可觀,我可不可以直接向高雄這邊的地方法院提告?」小育不安地問道。 『嗯,這個方法不妨一試。』黃律師思索了一會之後說道。 「哇,真的有機會嗎?」 『在早些年,是不能這樣做的,不過民事訴訟法在92年修正的時候,有針對合意管轄的規定,另外創設了排除性的條款,依你的情形,我覺得有一定的機率可以適用到這個條款。』 「那真是太好了,您可以跟我說說這個規定的主要的適用情形嗎?」 『沒問題,待會我跟你簡單講解一下,你就可以初步瞭解這個規定的主要內容了。』 {Go Top} | |||||||||||||||||
民事訴訟法有關合意管轄的規定及排除適用的規定為何?為何立法者會增訂合意管轄的排除規定?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民事訴訟法有關合意管轄的規定及排除合意管轄適用的規定為何?
二、為何立法者會增訂合意管轄的排除規定? 立法者之所以增訂合意管轄的排除規定,其理由如下:
{Go Top}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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