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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45.

告訴乃論的提告有時間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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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成前幾天開車回家的時候,被一台違規闖紅燈的車輛擦撞,雙方都下車查看,在等候交通隊員警的時候,阿成拿出手機先攝影存證,沒想到,這個舉動惹怒了對方,對方要求阿成不要攝影,阿成不聽,繼續拍,結果對方突然一個箭步衝過來,搶過阿成的手機,並把手機狠狠地摔在地上。

那是阿成新買沒多久的手機,螢幕整個都碎裂了,當天下著雨,手機剛好摔在路面的水坑,進了水,後來手機就沒法使用了。

阿成之後拿著壞掉的手機,到原廠的維修點送修,沒想到,維修工程師對阿成說,手機損壞的蠻嚴重,如果要修,會花不少錢,這樣的金額,不如換一個新的手機還比較划算。

阿成想要提告,於是來找黃律師請教,聽了案情之後,黃律師對阿成說︰「對方的行為是故意毀損,你可以提告對方毀損罪,不過毀損罪是告訴乃論之罪,你如果確定要提告,要注意有時間的限制。」

『告訴乃論之罪?提告有時間的限制?……您講的內容我聽不太懂,您可以跟我解釋一下嗎?』阿成疑惑地問道。

「沒問題,告訴乃論是刑事法律上的一個制度名詞,有涉及到一些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且跟你這個案子有關係,藉此機會,我跟你簡單說明一下,你就會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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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有多長?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什麼是告訴乃論之罪?

  1. 告訴乃論之罪,係指所犯之罪,需有告訴權之被害人,表示要追究,進而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受理偵查,法院才能判決的案件,如果告訴人不提出告訴,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偵辦,法院也不會判罪。
  2. 刑法或刑事特別法,都會明文規定「須告訴乃論」的犯罪,這些罪就是告訴乃論之罪。
  3. 目前刑法上屬告訴乃論之罪,整理如下︰
    1. (1) 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強制猥褻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對未成年人為性交、猥褻罪)者,須告訴乃論。」
    2. (2) 刑法第236條規定:「第二百三十條之罪(血親為性交罪),須告訴乃論。」
    3. (3) 刑法第245條規定:「第二百三十八條(詐術結婚罪)、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之罪,須告訴乃論。」
    4. (4) 刑法第287條本文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第二百八十一條(施強暴於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之罪,須告訴乃論。」
    5. (5) 刑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第二百九十八條(意圖使婦女與自己或他人結婚而略誘、意圖營利或意圖使婦女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略誘)及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宅)之罪,須告訴乃論。」
    6. (6) 刑法第314條規定:「本章之罪(妨害名譽及信用罪),須告訴乃論。」
    7. (7) 刑法第319條規定:「第三百十五條(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洩露工商秘密罪、公務員洩露工商秘密罪、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須告訴乃論。」
    8. (8) 刑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竊盜罪)者,須告訴乃論。」
    9. (9) 刑法第357條規定:「第三百五十二條(毀棄、損壞他人文書)、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至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人之債權)之罪,須告訴乃論。」
    10. (10) 刑法第363條規定:「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妨害電腦使用罪),須告訴乃論。」

二、告訴乃論之罪的告訴期間有多長?

  1.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2.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585號刑事判決︰「告訴乃論之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故在連續犯由最初之行為知悉犯人之時起,雖已逾六個月,而自知悉其最後之行為時起,尚未逾六個月者,仍得行使告訴權。又所謂知悉,係指確知犯人之最後一次行為而言。」
  3.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6590號刑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項固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然此所謂之「知悉犯人」係指得為告訴人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而言,以其主觀為標準,且其知悉必須達於確信之程度,故若事涉曖昧,雖有懷疑未得實證,因而遲疑未告,其告訴期間並不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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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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