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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365.

消費借貸關係成立需具備哪些要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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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民有一位做生意的朋友,最近在資金調度上遇到困難,於是開口向阿民借錢,但是金額不小,阿民有些猶豫,這位朋友為了取信於阿民,主動擬了一張借據交給阿民,上面寫明借款金額、借款日期,還有這位朋友的簽名蓋章。

阿民看了借據,覺得似乎挺靠譜,但是他又有點擔心,會不會有什麼自己沒注意到的問題,為了謹慎起見,他決定來請教黃律師。

「您看這張借據的內容還OK嗎?」阿民狐疑地問道。

『嗯……,借據內容建議再補充一些項目,才合乎民法的消費借貸契約成立要件。』黃律師仔細端詳借據內容之後說道。

「果然先來跟您請教就對了,您可以針對剛才提到的民法消費借貸契約規定,簡單解釋一下嗎?」

『這個沒問題,我待會帶你看一下民法有關消費借貸契約的規定,再搭配一些法院判決,這樣你對於民法有關消費借貸關係的成立要件,就會有個基本的瞭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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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對於消費借貸關係,定有怎樣的成立要件?當事人是不是只要證明有把錢交付給對方,就可以成立消費借貸關係?且看黃律師以下的說明,便知分曉。

一、民法對於消費借貸關係,定有怎樣的成立要件?

  1. 民法第474條規定:「(第1項)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第2項)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2. 消費借貸關係,亦為借用人與貸與人間之契約關係,即貸與人約定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移轉於借用人,借用人於消費後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與貸與人之契約。
  3. 依據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可知,消費借貸係要物契約,於當事人合意外,更須交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以移轉其所有權於他方,始能成立。
  4. 依民法第474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例如:積欠工資、價金、工程款等而以之作為消費借貸時,亦應成立消費借貸契約,否則,必令當事人反覆交付而後始能成立消費借貸,非僅不便,且與社會生活之實情不符,惟其標的,仍以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為限,俾與消費借貸之係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性質相等。

二、當事人是不是只要證明有把錢交付給對方,就可以成立消費借貸關係?

  1. 「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或為買賣,或為贈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而為交付,非謂一有金錢之交付,即得推論授受金錢之雙方即屬消費借貸關係。若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證明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者,尚不能認有金錢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56號民事判決參照)。
  2. 「當事人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843號民事判決參照)。
  3. 依據上開判決意旨可知,當事人只有證明有把錢交付給對方,如果不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仍然無法成立消費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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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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