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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之招標方式!

黃律師,我是新進的公務人員,最近單位辦理採購,主管要我撰寫招標公告並且製作簽呈,但是,我連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限制性招標都搞不清楚呢,你可不可以介紹一下這三種招標方式,如果可以的話,順便推薦關於政府採購法方面的教科書,謝謝囉!
                                              (林妹妹)

林妹妹,您好!其實政府採購法第十八條裡面就有規定,所謂公開招標,係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限制性招標則是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兩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當然,三種招標方式既然限制的條件都不一樣,選擇性招標既然可以預先訂定一定資格條件,而限制性招標甚至可以只邀請一家廠商議價而不用受公務員圖利他人之限制,可知這兩者針對的招標案鐵定不同!以下就聽黃律師一一道來!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規定,公開招標辦理公告金額(即採購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除依第二十條以及第二十二條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依照政府採購法第二十條規定,得辦理選擇性招標之情形為,當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一)經常性採購、(二)投標文件審查、需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五)研究發展事宜。

為了節省審查廠商資格的時間,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一條也規定,機關可以預先辦理資格審查並且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到時候就只要從合格廠商名單中挑選即可。當然,即使沒有列入合格廠商名單,廠商也可以隨時請求機關對其做資格的審查。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則是規定限制性招標的情形,因為條文本身過長,黃律師就不一一列出。但是,採取限制性招標的原因,通常是因為採購案件本身具有特殊的性質,以致於符合採購機關需求的廠商資格僅有數家,或機關所需的產品規格僅有數家,甚或只有一家廠商生產等情形,而無法以一般公開的招標方式進行招標,或即使公告,也可以預期將來僅有一家或數家廠商會參與投標。例如該條第一項第二款即規定:「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關於介紹第二十二條條每一款適用規定的書,我建議您可以參考黃鈺華律師主編的「政府採購法解讀—逐條釋義」,該本書將政府採購法從頭到尾每一條適用的情形都加以闡釋,是一本以實務為主的工具書!而黃律師本身亦是某法律事務所的主持律師,負責政府採購法的案件應該相當豐富,對於應該著重實務的您來說應該是不可或缺的工具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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