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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古龍歷期%E4%B8%8D%E5%90%83%E4%BA%BA%E9%A0%AD%E6%9D%8E%E5%A4%A7%E5%98%B4%E7%8A%AF%E4%B8%8B%E5%88%86%E5%B1%8D%E5%91%BD%E6%A1%88%E8%AB%87%E3%80%8C%E7%BE%A9%E6%86%A4%E6%AE%BA%E4%BA%BA%E3%80%8D%E8%88%87%E3%80%8C%E6%AF%80%E6%90%8D%E5%B1%8D%E9%AB%94%E7%BD%AA%E3%80%8D
不吃人頭李大嘴犯下分屍命案- 談「義憤殺人」與「毀損屍體罪」
楔子
台灣的武俠小說市場中,可與金庸齊名者,即係作品眾多的古龍。金庸目前高齡81歲仍神采奕奕,近日還來台宣傳其改版後的著作,但古龍卻在三十多歲壯年時因肝硬化逝世,他所著作的幾本知名小說,可說是無人不知、無人不曉,包括「絕代雙驕」(主角即係小魚兒與花無缺)、「楚留香傳奇」(主角係楚留香、胡鐵花、無花和尚)、「小李飛刀」(主角係李尋歡、阿飛)等,在劇情、風格以及文學價值上均是可與金庸等小說齊名的巨著。既然庸公最近積極地將過去的著作改版,黃律師也來借用古龍著作中的知名人物,來重塑它更精彩的武俠法律小品吧!>

絕代雙驕是古龍被改編成電視或電影甚或網路遊戲最多的作品,其中男主角小魚兒,就是被江湖人稱的十大惡人中的五大惡人撫養長大的,才養成其古靈精怪的個性,可和金庸鹿鼎記中的韋小寶分庭抗禮了。話說十大惡人之首為血手「杜殺」,其它還有「不吃人頭」李大嘴、「不男不女」屠嬌嬌、「損人不利己」白開心、「狂獅」鐵戰、「半人半鬼」陰九幽、「惡賭鬼」軒轅三光、「迷死人不償命」蕭咪咪、「笑彌陀」哈哈兒、「寧死佔便宜」歐陽丁及「拼死不吃虧」歐陽當。

小說中稱他們為十大惡人,當然這十個人都是血染雙手,殺過的人不計其數。大家都很清楚故意殺人構成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一項,因此這十個人想必都已經犯下了本罪,也就不再特別提出本條了,以下是黃律師根據小說中這幾個人的特色與故事來論述刑法分則的一些概念。

第一位出場的人物是不吃人頭-李大嘴,看過電影「沈默的羔羊」和「人魔」就是知道裡有一位食人魔漢尼伯教授,而李大嘴就和電影中的漢尼伯教授一樣嗜食人肉,想當年他也是一個文武雙全的大好青年,還被武林大豪鐵無雙招為女婿,但鐵無雙的女兒卻與師弟暗通款曲,被李大嘴抓姦在床,一怒之下便把這對姦夫淫婦殺了並烹煮食之!從此便不斷地殺人並嗜食人肉來讓世人害怕。聽說他的外號雖然叫做「不吃人頭」,但是其實連人頭都吃的!那麼請問?李大嘴抓姦在床,將兩人殺死並烹煮的行為該如何論處呢?(本案發想於去年機車行老闆將女保險人員殺死後分屍食之驚人社會案件)

相關適用的法條係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項的成立要件限於:1.當場、2.基於義憤、3.有殺人的行為。所稱「當場 」,係指該義憤,係在不義行為之當場所激起,而立為實施傷害者,始足當之。而所謂「激於義憤」,係指其義憤之發生,係因直接見聞該不義行為,致一時受激而難以忍受者而言。最高法院33年上字第1732號判例有謂:「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衹須義憤激起於當場而立時殺人者,即有其適用,不以所殺之人尚未離去現場為限。被告撞見某甲與其妻某氏行姦,激起憤怒,因姦夫姦婦逃走,追至丈外始行將其槍殺,亦不得謂非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是以發現通姦屬於得為「義憤」之範圍。而與發生義憤之場合密切相關之範圍內,亦屬於「當場」。是以,李大嘴應可構成本條項義憤殺人之罪。至於李大嘴將妻子與姦夫分屍而食之,係犯同法第二百四十七條第一項之損壞屍體罪(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也是很簡單明瞭的!問題在於,本罪與殺人罪之間究竟如何論處?這也請各位讀者思考看看囉!

社會新聞上經常看到的分屍命案,乃係犯人為了湮滅犯行而將被害人屍體解體,大部分在此種情況法院均將兩罪論以牽連犯,並僅論以較重的殺人罪。不過,根據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7013號判決,若犯人係殺人之後別有動機或目的,始決意為之者,則應併合處罰,也就是殺人罪及毀損屍體罪併論。非謂殺人之後,一有損壞、遺棄屍體之行為,定必成立牽連犯之關係。因此,如李大嘴係義憤殺人後,激於氣憤而將兩人食之,而並非激於湮滅證據所為,依黃律師認為,應該是將兩罪分開論處較妥。也許有人要問僅論以較重之殺人罪和兩罪併罰有何差別呢?黃律師要說,這可是刑法的基本問題喔,各位讀者,要不要再回去翻翻刑總呢?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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