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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學習加油站跟著黃律師金庸歷期天山童姥與李秋水的恩怨情仇!-論傷害罪與重傷害罪的區別
天山童姥與李秋水的恩怨情仇!-論「傷害罪」與「重傷害罪」的區別

話說武俠小說中,總少不了各種型態的死法、受傷、中毒等情節,而這些情節的描述,也成了幻想世界裡面重要的一環,像是楊過的獨手耍大劍、鐵頭人游坦之的醜怪、天山童姥的小朋友體型等等,都是構成這些人物的重要特色之一,因此,黃律師就來談談出現在金庸小說裡面的各種「重傷害」!

以下幾則例子,請讀者們判斷看看,哪些屬於刑法上的普通傷害,哪些則是屬於重傷害!

  1. 郭芙揮劍砍斷楊過的右手,楊過日後只能單手持劍。(出自神雕俠侶)
  2. 韋小寶拿石灰灑了鄭克塽的眼睛,造成雙眼輕度灼傷。(鹿鼎記)
  3. 黃藥師把桃花島上所有僕人的舌頭割下、耳朵刺聾,讓他們不能說話和聽見聲音。
    (射雕英雄傳)
  4. 郭靖刺傷了梅超風的眼睛,害梅超風眼睛失明(射雕英雄傳)。
  5. 建寧公主割下吳應雄的生殖器。(鹿鼎記)
  6. 李秋水趁天山童姥練功時搗亂,使得天山童姥自此後體型無法長大。(天龍八部)
  7. 天山童姥將李秋水的半邊臉砍成大花臉,害李秋水從此以面紗遮臉。(天龍八部)

前陣子有一則新聞是一名有同性戀傾向的A男在網路上認識B男,兩人進而相戀,但雙方卻因細故發生爭吵,A男憤而持硫酸潑了B男滿臉,造成B男嚴重毀容。此則新聞引起了黃律師的發想,到底毀容算不算是構成刑法中的重傷害呢?此則新聞,與天山童姥把李秋水的半邊臉砍成大花臉情況雷同,應可給予相同的評價!

關於重傷之定義,係規定在刑法第十條第四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它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因此,上述事實就很容易判斷出來是普通傷害還是重傷害,韋小寶拿石灰灑鄭克塽的眼睛,依照鹿鼎記的記載,雖然造成鄭克塽雙目輕度灼傷,但仍不致於有長久傷害,故不能稱之為重傷害。至於其它的1、3、4、5的情況,都是標準地合於刑法規定重傷害的定義的犯行,故均構成重傷罪。

至於第6、7項,則是可能構成「其它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者」,首先6來說,李秋水害得天山童姥一輩子都能維持小朋友的身材,也使得外人稱之為「童姥」,實則譏笑其身材畸形,應構成對身體有重大不治之傷害,至於天山童姥劃花李秋水的臉,同樣的因為女子的容貌對女人來說是最重要的事情,因此毀人容貌,依照我國過去法院判決來說,也均構成重傷罪。

該名潑硫酸的網友,根據過去某則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法官判決「按硫酸係化學性強烈腐蝕酸液可蝕人肌膚肉骨,易併發感染,可毀人容顏及身體,造成無法治癒之傷害,為眾所周知,且為被告所明知,…….又按人之五官外型,均與容貌有關,本件告訴人臉部之殘廢疤痕既然無法完全消除,而回復原有之容貌,其所受傷害自己達於重大不治之重傷程度甚明。」讀者即可知道其下場如何。

因此,該名網友將構成故意致人重傷害罪。

附帶一提,故意重傷罪也有處罰未遂犯,曾經有人帶硫酸正準備要潑人時就被發現而制止,結果這種情形也是被論以重傷未遂。挖賽!我都還沒潑呢,你就認定我是有重傷故意阿!正是因為前例如此,各位如果要尋仇把別人毀容,還是考慮改帶把小刀比較好哦。(因為如果沒成功的話,法官比較無法認定你是要給人輕傷還是要重傷呢!不過,這一段黃律師是開玩笑的,各位可千萬別學天山童姥喔!)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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