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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戒篇-魔戒所有人究竟是誰?
為了讓更多的讀者能夠一起享受文學與法律之美,今天黃律師就藉著托爾金所著「魔戒-哈比人歷險記」裡的故事來考考各位讀者的民法功力,因為故事有一點長,涉及概念比較多,所以本篇只有和各位介紹構成「題目」的劇情部分。

各位不知道有沒有看過「魔戒」的小說呢?這部奇幻小說其實就是目前所有電玩遊戲的角色設定的源頭,在歐美地區就是家喻戶曉的奇幻名著,被搬上大螢幕後更是成為全世界人所注目的作品,哈比人歷險記則是魔戒的前傳,敘述哈比人比爾博如何陰錯陽差地取得至尊魔戒的故事。

話說「至尊魔戒」本身具有龐大的邪惡魔力,是上古的魔神利用末日火山的烈焰所製造出來的魔法戒指,魔神戴上他以後就有了無上的威力,因此也激發了魔神毀滅中土世界的野心,不過魔神在侵略中土世界途中,卻被精靈、矮人、人類的聯合軍打敗而倉煌逃回老窩,而且還被剛鐸國的國王砍斷了帶著戒指的手指,戒指遺掉在戰場上,兵荒馬亂中被剛鐸王撿走,但因魔戒本身具有魅惑人心及帶來不幸的威力,剛鐸王得手沒幾個月就被屬下暗殺,戒指也遺落在荒煙漫草之中,時光飛逝,經過了二十多年,被變成怪物的哈比人咕魯在溪邊撿到,咕魯把這枚戒指當成珍寶並戴在手上到處流浪,時間又匆匆過了五年,有一天咕魯將戒指脫下來放在溪邊抓魚時,被冒險家哈比人比爾博發現,比爾博知道這一枚具有神奇而危險的魔力戒指,欣喜之下趁咕魯不備時趁機把它偷走,之後就一直將魔戒鎖在家裡面的保險箱。等到數十年後比爾博成了白髮蒼蒼的老人後,他將全部的財產送給他的姪子佛羅多,其中當然包括這一枚戒指。

接下來就是魔戒故事的高潮了,佛羅多取得戒指以後,隨即遭受到發現魔戒位置所在的魔神派出的爪牙攻擊,魔神誓言要奪回戒指,但佛羅多仍堅持保護戒指,並和魔法師甘道夫、游俠亞拉岡等一群人組成了一支魔戒遠征隊,要該魔戒丟入末日火山的溶岩當中來摧毀它,以防止魔神奪回戒指後魔力大增,再度危害中土世界。在冒險途中咕魯也發現是佛羅多取得了那枚戒指,所以也一路緊緊跟隨,想要伺機搶回魔戒。

黃律師要出題囉!請問:
從魔神到佛羅多之間,至尊魔戒的持有者已從魔神→剛鐸國王→咕魯→比爾博→佛羅多,如果不考慮到劇情的奇幻性,單純只就該枚戒指的遺失、撿到、贈送等等關係來看,究竟哪些人「曾經」或「目前」是取得魔戒的所有權?而如果魔神或者是咕魯要求佛羅多返還的話,佛羅多依我國民法是否有返還義務?又是依照民法中的何種法條以及法律關係來償還呢?

為了釐清事實,以下幾點是黃律師的說明:

  1. 戒指是魔神「製造」的。
  2. 魔神將戒指「遺失」在戰場上被剛鐸王「撿到」。
  3. 剛鐸王「撿到」戒指後馬上就被暗殺,戒指也因此「遺失」在荒煙漫草中。
  4. 咕魯是在溪邊「撿到」戒指,撿到後並「沒有揭示及送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寄存」,自己「戴在手上」流浪了「五年」。
  5. 比爾博趁咕魯拿下戒指時,「偷走」了戒指並將戒指「藏在自己的保險箱」中。
  6. 比爾博老了以後,將戒指「贈送」給佛羅多。

好了,各位讀者讓我們一起來動動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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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我們就來解答這些例題吧。
  1. 到底什麼人曾經或目前是魔戒的所有權人?
    1. 魔神:
      魔戒是魔神製造的,所以魔戒自然由魔神取得原始所有權,這應該是毫無疑問的。
    2. 剛鐸王:
      魔神把魔戒遺失在戰場上,由剛鐸王拾得,依照民法第八零三條至第八百零七條的規定,剛鐸王必須要將魔戒遺失的情事通知魔神,如魔神所在不明,也應該要為招領的揭示或報告警察機關或自治機關並交存之,待魔神未來認領,才會依法取得所有權,但是剛鐸王並沒有依照這些程序行動,是以依照前開規定的反面解釋,魔戒的所有權自然仍歸屬於魔神,剛鐸王並沒有取得魔戒的所有權,他被暗殺後,剛鐸王的繼承人當然也不會取得魔戒的所有權。
    3. 咕魯:
      魔戒遺失在荒煙漫草間達二十多年,那麼魔戒會不會從魔神的遺失物變成是無主物呢?我國民法並沒有遺失物在遺失多久以後會變成無主物之規定,更何況魔神也沒有死亡,所以咕魯撿到魔戒並不是無主物的先占(依第八百零二條),而仍是遺失物的拾得。是以,咕魯仍必須依照前開拾得遺失物的規定予以揭示或交存,方可能依拾得遺失物的規定取得魔戒的所有權。當然,咕魯也並沒有如此做。但是,依照民法第七六八條規定:「以所有的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占有他人之動產者,取得其所有權。」由於咕魯把戒指戴在手上到處流浪已達五年之久,即非以隱藏之秘密方式而為占有,符合本條動產時效取得的規定。是以咕魯可依七六八條規定取得魔戒的所有權。
    4. 比爾博:
      雖然比爾博從咕魯手中偷走了魔戒,是惡意的占有人,但是也並非不能夠適用前開第七六八條的規定已取得魔戒的所有權,不過話又說回來,比爾博將戒指放在保險箱裡面,從來不讓別人知道,此並不符合該條所謂的「公然」要件,因此比爾博縱使占有魔戒達數十年,仍不能夠取得魔戒的所有權,咕魯仍然是魔戒的所有權人。
    5. 佛羅多:
      比爾博既然並非魔戒的所有權人,將魔戒贈送給佛羅多,係屬無權處分,依照民法一一八條本來是效力未定的行為,必須得到咕魯的同意始生效力。但是因為佛羅多不知道這個戒指是比爾博從咕魯那邊偷來的,依照民法第八百零一條以及第九四八條的規定,佛羅多可善意取得這個戒指。因為依照前開規定,善意取得雖有區分善意或惡意,但並沒有區分有償或者是無償。

      但是各位讀者如果在這邊不覺得有一點奇怪的話,可就缺少一點法感了喔!

  2. 魔神或咕魯可否向佛羅多,以任何請求權基礎請求返還魔戒?
    1. 魔神:
      依照我國民法第九四九條規定,占有物如係遺失物或盜贓物,其被害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兩年以內,得向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換言之,就是無償地要求現占有人返還盜贓物。但是超過兩年以後,就不得再主張本條,占有人也將取得物之所有權,因魔神遺失魔戒已經有數十年之久,自不得再主張本條。再者,魔神已非魔戒所有權人,不得主張第七六七條。另外佛羅多取得所有權係依法律規定而善意取得,並非無法律上原因,且未造成魔神的損害(因佛羅多取得魔戒時,魔戒的所有權已經不再是魔神了),因此魔神也不能夠依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佛羅多返還戒指。
    2. 咕魯:
      咕魯不得主張前述第九四九條之規定,理由亦同魔神。不得主張七六七的緣故是,佛羅多已經善意取得的規定取得所有權,所以咕魯也不得再依本條主張返還。不過仔細思考下,如果允許佛羅多以無償方式取得魔戒的所有權,對原所有權人顯然保護不公,因為任何人都可以偷竊他人東西以後,再轉送給不知情的親友,致使原所有權人追索無門。而且在利益衡量上,佛羅多即使返還魔戒,對他也沒有任何損失。因此有學者認為,此種情形應該類推適用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之規定(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以其所受者,無償讓與第三人,而受領人因此免返還義務者,第三人於其所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比爾博從咕魯那邊偷走魔戒,對於咕魯而言他是不當得利的受領人,他無償讓與給佛羅多,而由佛羅多依法取得魔戒所有權後,自己也無法再返還魔戒本身,僅能以金錢賠償咕魯的損失,此時雖然比爾博仍應賠償咕魯,但畢竟無法再返還原物給咕魯了,是以身為第三人的佛羅多,在比爾博免予返還(魔戒的所有權)的限度內,仍應返還魔戒予咕魯,此與第一八三條之原來要件雖然不符,但仍符合第一八三條的規範意旨,是以得予類推適用。各位是不是覺得這樣有比較公平了呢?
限於篇幅,本題就討論至此,如果要進一步探討的話,各位還應該想想看,遭受損失的魔神,可否向剛鐸王或咕魯主張損害賠償?咕魯又可否向比爾博請求損害賠償呢?這些問題,各位要進一步去研究侵權行為與其他請求權之間的關係喔! 附帶一提的是,這題也是許多研究所與國考出現過的題目,各位是不是通過考驗了呢?

※ 因例題設計之故,本文內容若與原著有所出入,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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