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增稅減半徵收案即將在一月卅一日屆滿,財政部昨晚指出,在今年一月卅一日前訂立契約,且在訂立契約的次日起三十天內(今年三月二日前)申報者,仍可適用現行土增稅減半徵收的優惠。
目前行政院版本的土地增值稅永久調降方案(二○%、三○%、四 ○%)仍遭立法院擱置,現行土增稅減半徵收案將在一月卅一日屆滿後,極有可能回復至原有土增稅稅率四○%、五○%、六○%稅率,引起市場相當大疑慮。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案,若再無減半徵收的優惠,在二月一日以後申報土地移轉案件,若是屬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的判決者,原則上適用申報時的稅法規定
……
【中時電子報/2005/01/13】
.....................................................................................................................
|
| 一、
何謂土地增值稅? |
| 土地產權移轉之利得原屬所得性質,應課徵所得稅,但為實現國父提倡土地「漲價歸公」之理念,我國目前稅制係就土地自然漲價之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故其交易所得免再課徵所得稅。且對於土地增值稅之徵收,依據稅捐稽徵法之規定,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土地漲價總數額,係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公告之土地現值為核計標準,並非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取得成本計算。 |
| 二、
土增稅的課稅範圍? |
| 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因此,土地增值稅係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土地為課稅範圍,境外土地並不在課徵之列。 |
| 三、
誰是納稅義務人? |
| 土地稅法所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
1.
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所稱有償移轉,指買
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
2.
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所稱無償移轉,
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
3.
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惟出典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屬
預繳性質,故在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得申請無息退還
(土§29)。 |
| 遇土地所有權移轉,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得由取得所有權之人代為繳納。另權利人單獨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者,其應納之土地增值稅,應由權利人代為繳納。至於在土地為信託財產之情形下,當受託人就受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有償移轉所有權、設定典權或依信託法第35條第1項規定轉為其自有土地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土地與委託人以外之歸屬權利人時,因屬土地為無償移轉之性質,故以該歸屬權利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土地增值稅。
|
| 四、
目前稅率有哪些? |
1.
一般稅率:依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調整物價指數之原地價之
倍數,採用超率累進之稅率結構。 |
2.
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所有權人出售符合下列條件之自用
住宅用地,其土地增值稅應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
10%之稅率徵收之。 |
3.
減半徵收之適用期間:為促進經濟發展,土地稅法於民國
91年1月17日修正時,明定對於依一般稅率及自用住宅用地
稅率計徵之土地增值稅,自該修正施行之日起3年內,減徵
50%。由於上開修正條文係在民國91年1月30日經總統公布,
依法應自民國91年2月1日起生效,因此,實際適用減半課徵
土地增值稅之期間,為自民國91年2月1日至民國94年1月31日
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