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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副主委傅棟成昨(10)日表示,未來引進陸資參與台灣公共工程建設,將以「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為主要參考,從中選擇適合的項目開放,但不會完全開放促參法上的所有項目…傅棟成表示,未來並不是要引進陸資來台參與工程投標,而是要吸引大陸資金和技術進來,所以是以BOT案為主…,但由於陸資的限制與考量比外資多,相關管理辦法仍在規劃當中……
【轉載自工商時報 2009/02/11】 .................................................................................................................................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Private Participation in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PPIP)的作法有許多種,以下就目前台灣促參法所訂出的五種常見PPIP做說明:
是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公共建設,並取得經營權,營運一段時間,待投資完成回收後,再將該建設的資產無償移轉給政府,同時喪失經營權。在BOT模式下,民間投資者除自行負擔建設成本之外,一般只需支付政府土地租金或地上權設定的權利金,以取代原本需要支付的土地成本,如此可大幅減低民間投資者的開發成本。因此,就土地使用成本面及土地來源面而言,在台灣採用BOT成案的機率應會比BOO為高。
二、BOO(Build-Own-Operate): 是政府缺乏土地或找不到合適的地點興建計畫中的公共建設,便希望由民間機構自行尋得適當地點並取得土地所有權後,籌資興建公共建設並進行無限期的經營,民間機構擁有所有權,不須將資產移轉給政府的作法。 三、BTO(Build-Transfer-Operate): 是由民間先籌資興建,待興建完成後,先將公共建設資產移轉給政府,再由該民間機構經營一段時期的作法。在BTO下,可以約定為政府分一次或多次清償所有的工程費用,也可約定為政府無償取得該公共建設。
四、ROT(Refurnish-Operate-Transfer): 是政府把老舊的公共建設交由民間機構投資改建或增建,並經營一段時間後再移轉給政府的作法,通常適用在古蹟保存與活化的政策配套上。 五、OT(Operate-Transfer): 是由政府投資興建完成,委託民間機構經營一段時間後,經營權再歸還給政府的作法,是台灣目前被運用最多且成功案例也較多的PPIP開發方式之一。因為除了民間公司不需在土地及建物成本上投資,所以可大幅降低整體資金的投入規模之外,同時在台灣的OT案例中,許多休閒產業的案例,其區位都是一時之選,只是政府或公營機構非專業經營而導致績效不彰。這些據點一旦透OT模式引入民間資金及專業經營,民間公司不需歷經買地、營建的漫長過程,便很快收到投資成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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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產業的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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