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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2. 客人永遠是對的嗎?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黃律師的好友青仔,在某間球鞋店當店長,前二天氣呼呼的打電話給我,說遇到一個極品級的澳客,氣得連話都說不清了。

原來店裡來了一位年輕的可愛小美眉,身材佼好,長相甜美,手下的豬哥店員,莫不大獻殷勤,最後小美眉挑中一雙品牌球鞋,豬哥店員雖為美色傾倒,工作的本分還是沒有忘記,為小美眉結帳時,言明店裡有「七天的換貨期,若有尺寸不合,只要不落地皆可換貨」。

過了二天,小美眉打電話過來,表示尺寸太小,希望能換大一號的,不過球鞋已經踩出去過了,不知是否還可以換,豬哥店員原本接到美眉的電話,嬌嗔又甜美的嗓音,心中一陣酥麻,結果聽到美眉說球鞋已落地,居然還想換貨,立即驚醒想起魔鬼店長的臉,再怎麼沉迷於小美眉的美色,也只好遺憾的再次對小美眉說明,店裡規定「七天之內可換貨,但球鞋只要一落地,即不可以再換貨了」。

隔沒多久,來了一通電話,自稱是小美眉的姐姐,盛氣凌人、頤指氣使的說:「明明你們就說,七天之內,尺寸不合皆可換貨,但並沒有說球鞋落地就不可以換,如果你們不換給我們,我們就要去消基會告你們!」

青仔也是個吃軟不吃硬的硬漢,生平最恨別人拿蹺威脅他,簡直將他男生的尊嚴踐踏在地,立刻回嗆:「要告就去告,老子才不怕你!」

豪氣干雲的掛上電話,冷靜下來後,雖是逞一時口頭之快,但也擔心自己立場不牢靠,便趕緊打來跟黃律師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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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聽到青仔的描述,真是應了那句台灣俗語:「歹年冬,多瘋人」,現在消費者意識抬頭,大家都勇於爭取自己的權益,但也有少部份的人濫用權利,動不動就「我要去消基會告你」,讓許多店家也是非常無奈,在人權意識抬頭的同時,人民的素養也要跟著進步才行。
 
關於青仔的問題就讓我們針對以下幾點來探討吧!
一、小美眉的姐姐一口咬定,當初鞋店並沒有言明球鞋落地,就不可以換貨,那鞋
  店是否一定要換貨給小美眉呢?
  1. 民法第 365 條第 1 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所以,小美眉完成買賣該件球鞋後的 5 年內,若發現球鞋有瑕疵,均可向鞋店索賠,且同樣在提出後半年內,必須要求鞋店盡到賠償責任。
  2.   由於鞋店必須負擔瑕疵擔保責任,依據民法第 364 條第 1 項規定, 小美眉可請求商家更換無瑕疵相同的球鞋。
  3. 若鞋店不接受小美眉的換貨要求,顯然已經違反上開民法第 364 條第 1 項的規定,除非鞋店在消費者購買貨品前已清楚對消費者說明,或是在販賣地點標示,「一律不准換貨」的字眼,才具有契約效力,如此方可拒絕換貨給小美眉。
二、 七日鑑賞期是否適用於各通路呢?
  1. 所謂「七日鑑賞期」, 原則上僅適用於 「郵購」或「訪問買賣」的通路。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這個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接觸到貨物,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才設計這樣的規定。
  2. 因此,如果消費者是到商店內,把貨品仔細端詳後才購買的,就沒有上述「七日鑑賞期」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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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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