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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3. 如果愛我請不要打我!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近來報章雜誌上,屢見教師對學生體罰過度,孩子們回家向父母哭訴,怒不可遏的家長,便向學校控告老師體罰不當,造成孩子們身心靈受到傷害。

黃律師那個年代的父母深信「成績就是要靠打出來的」,所以還會到學校跟老師拜託「盡量打」,那這就算了,還要求老師「打越大力越好」,這些往事,讓黃律師現在回想起來,都覺得好心酸呀。

黃律師小時候的老師沒有不打人的,只有打狠不狠的差別,印象最深刻的一位老師,會直接賞學生巴掌,熱辣辣的五指印,一整天都不會消,有時也會直接叫學生去教室門口罰跪。

另一位老師是,在當時,我們曾經流行過一陣子的乾冰球,結果有位學生在上課的時候偷拿出來玩,被老師發現,老師就處罰學生握在手中,直到下課才可以放開,結果造成學生手部灼傷送醫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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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二位老師或許只是單純的為學生好,所以才採取比較激烈的體罰手段,但隨著時代的推進,人們對於「愛的教育」的呼喊,越來越大聲;或許這些資深的老師們,也該好好省思一下自己的教育方式了吧。

 
現在就先讓我們來探討老師與學生之間「愛與罰」的種種法律問題吧。
一、老師對學生體罰過度,摑巴掌及罰跪是否觸及相關的法律責任呢?
  1. 如果老師對學生摑巴掌及罰跪已造成學生身體上之傷害,此時已觸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之普通傷害罪。
  2. 如果老師 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竟假借執行職務之權力,故意犯上開罪名,應依刑法第 134 條第 1項規定 , 加重其刑至二分一。
二、老師處罰學生握乾冰球,造成學生手部灼傷送醫急救,是否觸及相關的法律責任呢?
  1. 老師處罰學生握乾冰球,造成學生手部灼傷送醫急救,此時已觸犯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之普通傷害罪。
  2. 如果老師 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竟假借執行職務之權力,故意犯上開罪名,應依刑法第 134 條第 1項規定 , 加重其刑至二分一。
  3. 再者,老師 處罰學生握乾冰球,顯然是以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故亦同時觸犯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之強制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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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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