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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19. 親家為錢翻臉變仇家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黃律師有個好友大明,最近終於準備和愛情長跑多年的女友結婚,兩人有共識之後,便開始積極籌備婚禮事項,在一切都準備好之際,雙方父母卻為了聘金問題僵持不下。

女方的父母提出要求,男方必須拿出 100 萬的聘金,不過女方的父母有特別說明,會要求這筆錢,只是因應習俗要放在婚禮會場,為女方充面子用的,待婚禮結束後,保證會將這筆聘金歸還,但男方若不願意同意這個要求,就絕不讓孩子們結婚。

大明的爸媽為了讓寶貝兒子,能盡快娶回美嬌娘傳宗接代,雖然 100 萬不是個小數目,但親家公再三保證,婚禮過後絕對會如數歸還,便咬牙答應了這個條件。

終於到了婚禮當天,浪漫的會場,可口的餐點,還有白花花的 100 萬,一切都令眾人感到非常的滿意,親家公對大明的父母表示,這 100 萬會在婚宴結束後再親自送還回去。

隔了二天,大明的父母覺得很奇怪,怎麼一直沒將錢送回來,便打了通電話詢問,沒想到,親家公卻回覆:「這 100 萬是你們當初說好,要給我們的聘金,哪有要回去的道理!」

大明的父母不禁大捉狂,當初不是雙方約定好,這筆錢只是讓你們充面子用的,怎麼會變成是要給你們的聘金,便當場撂下狠話,如果不還錢大家就準備對簿公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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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夾在丈人及父母之間非常為難,也沒想到自己的丈人居然會出爾反爾,不肯歸還聘金,無奈之餘只好來找黃律師幫忙,看看有沒有什麼方法,在不傷和氣之下,請丈人將錢歸還 。

 
讓我們來針對以下幾點來探討吧!
1. 當初說好100萬只是借給親家充面子用,大明的丈人卻事後反悔,霸佔100萬不願
  歸還,有觸犯法律問題嗎?
  1. 聘金在民法的定性上是一種贈與行為,而且是一種預想日後婚約之履行,而以婚約之解除或違反為解除條件之贈與,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贈與人才可以請求受贈人返還聘金。
  2. 大明和女友已經完婚,所以上開贈與聘金的法律行為已經成立生效,女方家長收受大明的聘金,自然有法律上之原因基礎,除非大明能夠證明上開聘金係附有解除條件,才可以主張依民法第 179條之規定訴請女方家長返還贈與之聘金100萬元 。
  3. 這裡另外可以探討大明的丈人有沒有觸犯按刑法詐欺罪的問題。刑法第 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而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大明的丈人是否構成詐欺罪,關鍵之問題即在於他是否曾施 用詐術,致使大明陷於錯誤而交付聘金。先前大明交付100萬元聘金是為了迎娶女友為妻,事實上,女友也確實與大明結婚並與大明共同生活,所以大明的丈人並沒有施用詐術騙取聘金之 處,大明也並非是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 100萬元聘金,所以大明的丈人並未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的詐欺罪。
2. 大明父母在沒有任何字據的情況下,有可能將錢要回來嗎?
  1. 民法第 86條本文規定:「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 因之無效。 」
  2. 如果大明的父母能夠確實舉證大明的丈人曾經保證 100 萬聘金會在婚宴結束後再親自送還回去,那麼他們可以依上面所說民法第 86 條單獨虛偽意思表示的規定,請求大明的丈人應依約返還 100 萬元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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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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