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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0. 富家惡少具俊表與貧民少女金絲草的坎坷戀情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最近中視正在熱播的韓版「流星花園」,在台灣女性間造成一股旋風,黃律師身邊的女性友人更是個個為之瘋狂,尤其劇中的男女主角具俊表和金絲草 ,在台灣的知名度更是節節高升。

男主角具俊表的母親,為了不讓自己的兒子和平民金絲草在一起,所使出的手段,更是讓影迷們恨得牙癢癢。

其中一段經典劇情為:具俊表的母親為了阻止出身平民的金絲草和兒子具俊表在一起 ( 皆未滿 20 歲 ),竟私下找上金絲草的母親,提供了一筆天文數字的支票,並要求金絲草的母親簽下契約書,言明兩人不得在一起,金絲草的母親在債務的壓力下,收了錢並簽下契約書。

最後雙方母親私下交易的事,偶然被金絲草得知,金絲草為了維護自己驕傲的自尊心,不顧母親的勸阻,硬是將錢退還給具俊表的母親,甚至表示自己還是願意履行契約內容,要具俊表的母親放一百二十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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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最後的結局,當然還是不免俗的:具俊表和金絲草兩人在幾經磨難之後,終於有情人終成眷屬,不過在上段劇情中,有幾點滿有趣的爭議點,就讓我們來討論一下吧。

 
1. 金絲草的母親,擅自為金絲草簽下不得交往的契約書,有觸犯法律問題嗎?
  1. 民法第 17 條規定:「自由之限制,以不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為限。」
  2. 民法第 72 條規定:「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3. 金絲草的母親,擅自為金絲草簽下不得交往的契約書,限制金絲草與具俊表的交往自由,顯然已背於公序良俗,並已牴觸上述民法規定,本件契約應屬無效。
2. 金絲草的母親,有權利為金絲草決定事情或簽訂任何的契約嗎?
 這跟金絲草是未成年子女或是已成年子女,有無絕對關係?
  1. 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2. 民法第1086條第1項:「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3. 民法第1089條第1項:「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4. 民法第1090條規定:「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5. 由於金絲草是未成年人,所以她的母親身為法定代理人,有權利為她決定事情或簽訂契約,但是法定代理人的親權不得濫用,否則將會被宣告停止。
  6. 如果金絲草是已成年子女,那麼她已經可以獨立行使其權利義務,這時如果她的母親未經金絲草同意就幫她決定事情或簽訂契約,便會產生無權代理的問題。
3. 如果真的有簽定契約,並收下了鉅款,但是金絲草和具俊表兩人,最後還是在一
 起了,這樣金絲草有觸犯法律問題嗎?
  1. 金絲草的母親,擅自為金絲草簽下不得交往的契約書,並收下鉅款,限制金絲草與具俊表的交往自由,依上述說明,本件契約因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2. 所以金絲草並沒有觸法的問題,後續只需處理因契約無效,所以金絲草的母親必須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規定,返還具俊表母親該筆款項的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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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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