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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5. 老婆抓姦要離婚,還要付錢給老公?!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近來偷吃、外遇事件頻傳,甚至還有一人劈七人,讓黃律師這個連一個女朋友,都交不到的寂寞單身漢,既羨慕又忌妒呀。最近有個朋友的表姐,就是流年不利犯太歲,也是遇上老公偷吃的問題,便來請黃律師幫忙想辦法解決。

朋友的表姐發現老公的行為舉止很詭異,常常電話找不到人,回家時間也越來越晚,天天都說跟客戶應酬,業績獎金也沒有增加多少,表姐身為女人的神秘直覺立刻敏感起來,便私下請了徵信社調查老公,這才發現結婚還不到七年,老公居然開始癢了,膽大包天在外頭金屋藏嬌,表姐那肯輕易善罷甘休,決定要給這對狗男女一個教訓。

終於等到徵信社的人通知後,表姐偕同警察一併衝進房間捉姦,當場來個人贓俱獲,堅決不和人共享一夫的表姐,除控告兩人妨害家庭外,還立刻申請離婚,並要求老公付出精神賠償費及贍養費。

最後在雙方談判離婚時,老公卻提出因為兩人是屬於夫妻財產共有制,所以要求將兩人名下的財產通通都要一人一半,這一清算下來,才發現表姐要付給老公的錢,居然還比精神賠償費及贍養費還要多出好幾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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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姐哭訴的說,房子是當初娘家父母買給小倆口的,家中經濟也大部份是表姐自己負擔的,而且自己現在的存款也是自己婚前省吃撿用才存下來的,現在兩人撕破臉,負心漢居然妄想自己的錢,表姐一想到自己當初真不知是那來的好眼光,誤把狼人當良人,就搥心肝恨難平,請黃律師一定要幫自己想個方法。

 
一、夫妻財產共同制是強制的嗎?若是可以分開,是必須何時提出呢?

在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至1046條)的規定中,並沒有「夫妻財產共同制」這個字眼,目前民法上所規定的夫妻財產制種類有3種,它們分別是「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及「分別財產制」,茲分別說明如下:

  1. 法定財產制 ( 民法第 1017 條至同法第 1030 條之 4) :
    1. 法定財產制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
    2. 婚前財產是指──結婚時屬於夫或妻之財產。
    3. 婚後財產是指──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之財產:
      1. 如果不能證明是婚前或婚後所取得之財產,則一律推定為婚後財產
      2. 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4. 如果不能證明是夫或妻個人所有的財產,則推定為夫妻「共有」的財產。
    5. 夫妻的債務由個人各自負責,如果夫妻的一方以自己的財產替他方清償債務時,即使在婚姻中也可以隨時向他方要求償還。
    6. 法定財產制在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時,婚後財產扣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例外的情形有二:
      1. 夫或妻個人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無須分配。
      2. 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2. 共同財產制 ( 民法第 1031 條至同法 1041 條 )
    1.   夫妻婚前、婚後的財產、以及雙方的收入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由夫妻公同共有。
    2. 但是「特有財產」仍然由夫妻各自所有,不併入共同財產之中。
    3. 所謂「特有財產」是指:
      1. 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2. 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3. 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4. 此外,夫妻也可以約定「勞力所得共同財產制」:
      1. 也就是只限勞力所得合併為共同財產,其他財產則一概適用分別財產制。
      2. 所謂「勞力所得」是指──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的薪資、工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所得有關的財產收入。
    5. 夫妻任何一方要處分共同財產,必須徵得另一方的同意。
    6. 夫妻婚前婚後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7. 夫妻的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的一半歸屬於死亡者的繼承人,另外一半,歸屬於生存的他方。
    8. 夫妻離婚或改用其他財產制時,由夫妻各自取回當初訂約時所存在的財產;而訂約後才取得的共同財產,則由夫妻各得一半。
  3. 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44條至同法第1046條)
    1. 夫妻各自保有其財產的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2. 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民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 ,為其夫妻財產制 ( 民法第 1004 條參照 ) 。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 其夫妻財產制 ( 民法第 1005 條參照 ) 。 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 制 ( 民法第 1012 條參照 ) 。

 
二、表姐夫真的有權利平分二人名下的資產嗎?

表姐和表姐夫當初結婚時,並沒有另外特別約定採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所以依民法第 1005 條規定,他們二人應該是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依據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時,婚後財產扣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所以表姐夫有權要求就他和表姐之間的剩餘財產之差額,進行平均分配。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表姐顯失公平,那麼表姐還可以訴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三、表姐要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具體而言,表姐可以採取以下的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1. 要將屬於個人名下財產的所有權狀和身分證、印鑑章等妥善保管,拒絕交給表姐夫做任何方式的處理,如抵押貸款等,以免還要負擔償還的責任。
  2.   不為表姐夫與第三人的各式金錢借貸約定中擔任保證人。
  3. 不出具個人名義向他人借錢,由表姐夫使用;若代表姐夫向他人借款,也應該要求表姐夫開立夫之支票或本票為擔保。
  4.   所有金錢往來,應該採用非現金交易方式,以利留下資金往來的證明。

說實在的,表姐走到這個地步再來想如何維護自己的財產,實在是有些為時已晚,如果當初在婚前,他們二人能夠先去就自身的動產及不動產去做一次婚前財產公證,日後發生類似像離婚這樣的情形時,只要有當初的公證文書證明,那麼離婚時就根本用不著再特別另行舉證。而且相對於不動產,動產的公證必要性更大一些,例如古董、珠寶或寵物等在結婚後,往往都很難釐清當初的所有權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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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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