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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6. 變調的七夕情人節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七夕情人節才剛結束,理應還沉醉在愛河中的好友小花,卻哭哭啼啼的打電話給黃律師訴苦。

單身多年的小花最近才經由朋友介紹,認識了一位多金型男,深入瞭解彼此內心深處後,才發現觀念和想法竟是如此的契合,讓浮沉情海多年的二人,都認為雙方就是自己終其一生尋覓的靈魂伴侶,壓抑多年的熱烈感情,終於一發不可收捨。

小花和男友共度兩人第一個七夕情人節,兩人吃完浪漫晚餐隨興的散步,濃情蜜意互訴衷情時,突然出現幾個神情迷亂眼神瘋狂的男子,全速衝刺到小花和男友的面前,張牙舞爪用盡丹田力量對著小花和男友大喊「去死!去死!」

這瘋狂又嚇人的舉動,可把向來膽小的小花嚇得梨花帶淚,腿軟頭暈,想說自己是招誰惹誰,自己久旱逢甘霖,好不容易才交個男朋友,卻遭人當面詛咒…。

小花的男友看小花哭得眼腫臉花,趕緊軟言安慰:剛剛這些神經病是一些交不到男女朋友的人組成的「去死去死團」,每到情人節就會發起遊行,並在路上隨機的找雙雙對對的情侶辱罵「去死,去死」,藉此發洩內心的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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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聽完男友的解釋,心中的不滿雖稍稍解除,但不甘受辱的小花,還是決定要請黃律師幫幫忙,看看能不能給這些人一些教訓。

 
一、 去死去死團在路上隨機找情侶大罵去死去死,有那些法律責任呢?
  1. 在這裡要先討論的應該是,去死去死團在路上隨機找情侶大罵去死去死,有沒有觸犯刑法第 305 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恐嚇危害安全罪, 一般法律實務上對於恐嚇危安罪的理解是,加害人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於被害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而言。黃律師認為去死去死團在路上隨機找情侶大罵去死去死,惡作劇成份居多,團員的主觀心態上應該不是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所以尚難構成刑法第 30 條的恐嚇危安罪。
     
  2. 另外要討論的是,去死去死團在路上隨機找情侶大罵去死去死,有沒有觸犯刑法第 309 條第 1 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公然侮辱罪?
     
    一般法律實務上對於公然侮辱罪的理解是,行為人不指摘具體事實,而是以使人難堪為目的,而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而這種行為足以對於被害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然而若僅是出於怨懟氣憤之詞,則應該認為尚欠缺侮辱之犯罪故意,應該認定行為人的犯罪嫌疑有所不足。黃律師認為去死去死團在路上隨機找情侶大罵去死去死,縱然真的有出於詛咒應報之動機,然而這些團員的用詞尚不足以對於小花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所以應該認為去死去死團並無侮辱小花的犯罪故意。
 
二、 去死去死團舉辦的遊行,是否有不合法的地方呢?申請集會遊行的程序是?
  1. 集遊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法所稱遊行,係指於市街、道路、巷弄或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集體行進。」
  2. 集遊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集會、遊行應有負責人。」
  3. 集遊法第 8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4. 集遊法第 9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依據上述集遊法的規定,如果去死去死團要在情人節舉辦遊行,那麼團員們必須推舉出本次遊行的負責人,如果是在台北市申請遊行,其程序如下,若未依照以下程序規定提出申請,那麼去死去死團就有可能被認定成是不合法的遊行
    1. 申請人應該準備以下證件:
      1. 遊行提申請書及遊行詳細路線圖各 1 份。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 ( 正本 ) 。
      3. 糾查員名冊。 有代理人者,應附代理人同意書。
    2. 申請方式:
      1. 親自或委託他人辦理申請。
      2. 郵寄。 向轄區分局申請。如遊行路線橫跨 2 個以上分局轄區者,向警察局保安 科申請。
    3. 承辦單位:
      1. 轄區分局督察組(電話:警察局總機 02-23313561 轉轄區分局督察組)
      2. 警察局保安科(電話: 02-23831727 )
    4. 處理期限: 3 日。
    5. 其他應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應於 6 日前提出申請書面申請,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目的者,不受 6 日前申請之限制。
      2. 核定通知單應於受理之日起 3 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提出者則為 24 小時內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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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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