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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27. 這款離奇車禍,到底算誰的錯?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黃律師的小妹氣呼呼的打電話給黃律師,說她現在出了一場離奇的車禍,該如何處理才好。

小妹下班時踏著雀躍的腳步,準備搭捷運回家時,一個騎著摩托車的歐吉桑,經過小妹旁邊時,摩托車龍頭把手竟去勾到小妹的包包肩帶,這突如其來的一勾,當場把小妹拖倒在地拖行,還弄得一身擦傷,此時歐吉桑的摩托車也因勾到小妹背包,造成摩托車重心不穩,無法控制衝撞到前方的計程車。

此時,兇神惡煞的計程車司機,殺氣騰騰的衝下車,立刻對著肇事的歐吉桑用三字經大聲問候,並要求理賠車子的損傷,卻沒想到嚇到發抖的歐吉桑,居然一把拖住滿身是傷的小妹,硬將所有的錯賴給小妹,硬說都是小妹的背包害人不淺,不但要求小妹賠償計程車司機,連歐吉桑自己的摩托車修理費也要她支出。

小妹被拖行的一身傷,己經是一肚子火,現在又看到沒品的歐吉桑,居然想將賠償問題賴給自己,而且計程車司機的車子損傷並不大,只是要趁機大敲詐而己,無論是歐吉桑賠或是小妹賠他都無所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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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若衰,種匏仔也會生菜瓜啦(台語)!衰到無言以對的小妹,只好打電話來找黃律師幫忙,看有沒有什麼法子能解決這場離奇的車禍。

 
一、 因歐吉桑摩托車勾到小妹的背包肩帶,造成摩托車失事衝撞到計程車,小妹
   有法律責任或賠償責任嗎?
  1. 在這裡可以分別探討小妹對於計程車司機及歐吉桑是否須負擔民法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以及刑事上之毀損罪責任?
  2. 民事責任部分:
    1.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 2 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 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2. 如果計程車司機或歐吉桑依上開規定向小妹請求賠償,若小妹能舉證說明自己在這起事故中對於計程車司機及歐吉桑並無任何故意、過失的侵害行為;且自己亦 未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保護他人法律之相關規定,或縱有違反但亦無過失情形存在時,則小妹自不須對計程車司機或歐吉桑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3.   刑事責任部分:
    1. 刑法第 354 條規定:「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2. 若小妹能舉證說明自己並無毀損計程車及摩托車的故事,自然不須負擔刑法上毀損罪的刑責。
 
二、 小妹被歐吉桑的摩托車勾到背包肩帶,造成人被摩托車拖行,歐吉桑有法律
   責任或賠償責任嗎?
  1. 如果歐吉桑未能舉證說明他的摩托車勾到小妹背包肩帶,造成小妹被摩托車拖行並無任何故意、過失;且歐吉桑亦 未能證明自己確實未違反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等相關保護他人法律之相關規定,或縱有違反但亦無過失情形存在時,則 歐吉桑 自然必須須對小妹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2. 刑法第 284 條第 1 項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若 依事後結果客觀檢視確認歐吉桑就小妹的傷害結果存有過失且具備相當因果關係時,則歐吉桑自然須負擔刑法過失商害罪的刑責。

 
三、 計程車司機的車子的賠償問題,該由誰負責呢?

這裡要分兩種情形來討論,如果法院認定小妹及歐吉桑對計程車司機屬於共同侵權行為人時,那麼計程車司機有權向他們二人共同求償,或者也可選擇對其中一人求償全部金額;如果法院認定只有歐吉桑是單一侵權行為人時,那麼就必須由歐吉桑對計程車司機負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 若計程司機明顯是要趁機敲詐,有法律責任嗎?

這個部分計程車司機應該是沒有刑事責任,另外,民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 」所以縱然計程車司機提出高額賠償請求,法院也會依上開規定認定計程車司機的實際受損害金額,依該金額要求加害人賠償,被害人所提出的請求金額對法院不生絕對拘束力,只是一個供法院參酌認定賠償金額的依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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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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