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點網路書店 ─ 全國最大考試用書網路書店【公職就業 / 高普特考 / 研究所考 / 律師司法官 / 英文檢測 / 金融證照】年度考試 . 暢銷排行
Case 30. 聽廣播也要付費?
   
  Lawyer黃的生活體驗Lawyer黃的法律觀點
 

黃律師在球鞋店工作的好友青仔,最近又氣呼呼的打了電話來。

青仔工作的公司為了增加賣場熱鬧的氣氛,每月都有核發給各分店購買正版 CD 的額度,有天在放某位暢銷歌手的 CD 時,有位自稱是這位暢銷歌手,所屬的唱片公司員工,進店警告不准播放這位歌手的 CD ,因為此舉已觸犯他們的智慧財產權,他們將保留法律追溯權。

青仔當場和他們理論:「我們購買的是正版 CD ,己經擁有這張 CD 的所有權,為什麼我們卻不能放來聽,這根本沒有道理嘛。」唱片公司員工卻回覆:「因為你們沒有購買公開演出權,所以不能在店裡播放。」

青仔的球鞋店被這麼嚴厲警告後,自此之後只好摸摸鼻子改放廣播,沒想到,人若時運低,連白天都能活見鬼。

青仔的鞋店又接到廣播公司的存證信函,指青仔球鞋店沒有跟他們購買公開演出權,所以播放他們的廣播是侵犯他們的智財權。

青仔不滿的說:「為什麼隔壁小吃攤的老闆,卻可以把收音機放在攤子上放出來聽,他們卻沒有去抓他,卻來抓我們,這一點都不公平嘛!」

{ Go Top }
 
 

青仔一向秉持著「我入地獄,大家都要跟著我入地獄」的超級壞心眼,便來問問黃律師,青仔公司和小吃攤的差別在那裡?為什麼小吃攤老闆放廣播就是合法的,而青仔鞋店放廣播卻是非法的?

 
一、 為什麼青仔己經購買了正版CD,在鞋店內播放卻是違法的呢?

基本上,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 CD ,是一種利用他人著作的行為,所以必須取得授權。

再者,在營業場所用自己的播音設備播放音樂 CD ,法律上叫做公開演出,而公開演出的權利是屬於著作財產權人所專有的,即便青仔已經購買了正版音樂 CD ,但是青仔只有買到這張正版 CD 的所有權,而並沒有買到這張 CD 上詞曲作家、唱片公司的公開演出權,所以青仔播放 CD 公開演出裡面的音樂讓顧客聽,如果沒有另外向詞曲作家及唱片公司取得授權的話,便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二、 所謂的公開演出權是什麼呢?
  1.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9 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九、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 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 眾傳達者,亦屬之。 」

  2. 以便利商店、百貨公司或各大賣場為例,使用錄音器材、擴音器或其他器材現場播放錄音帶、 CD或廣播電台播出的音樂等行為,即屬於上揭著作權法所規定之「公開演出」。

 
三、為什麼青仔的鞋店播放廣播是違法的,而小吃攤老闆卻是合法的?

這個部分必須區分為以下兩種情況來判定:

  1. 不須得到授權的情形:
    像小吃攤老闆只是打開收音機的開關來收聽,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的效果,所以小吃攤老闆只是單純接收廣播電台節目的收訊者,因為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當然不必去取得授權,所以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2. 必須得到授權的情形:
    像青仔工作的球鞋店,由於營業面積很大,而且分隔成很多營業區塊,公司為了讓球鞋店各個角落的顧客都能收聽到廣播節目,在收訊後拉線到每一個營業空間,藉由廣播的擴大機、喇叭等設備把廣播節目裡的著作播放出來,讓所有的顧客都能享受到這些拉線加裝擴大機的增設收聽設備的行為,就是利用廣播節目中的著作,加以公開演出和公開播送的行為,所以必須事先取得授權,否則就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 Go Top }
※ 因例題設計之故,人物劇情皆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精采歷期回顧
高點網路書店 台北市開封街一段2號8樓 電話:02-2381-5766